根据生物安全法的规定从事什么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由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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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物安全法的规定从事高风险、中风险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由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规定,从事以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由在我国依法成立的单位进行:
1. 构建和改造基因组、合成基因、合成生物体、人工合成生物学元件、合成细胞等活动。
2. 制备、处理、存储、使用、处置、运输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资源的活动。
3. 制备、处理、存储、使用、处置、运输转基因生物的活动。
4. 其他可能对人类健康、生态安全产生风险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因此,从事上述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单位,必须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成立,取得相关资质和许可证,并按照生物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这些单位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生物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安全和可控。
从事高风险、中风险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由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进行,并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从事高风险、中风险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控计划和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降低研究、开发活动实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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