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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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为人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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