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把学生手机摔了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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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
老师摔坏学生手机是否违法违法,侵害了学生的权利。老师此举显然违法,不仅难以养成学生的尊法守法,带来的更是“以暴制暴”与模仿犯罪。用违法的手段管理学生,带来的却是灾难性的危害,老师的行为已潜移默化动摇了学生脑海中的法律意识。老师摔手机摔出一个什么样的未来?想一下就难以乐观。教师敢于当众摔碎手机,是教师霸权意识的体现,而这种霸权意识正是长期教育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潜意识。教师摔砸手机的行为,虽然能够在学生中树立所谓的“威严”,但是这种“威信”却同时被砸得一败涂地。教师只要正确面对,给予学生充分的理解与尊重,终归能够找到合理的解决办法,砸绝对不是教育者的理性选择。客观来讲,这种严格治学的态度是值得肯定的。面对这些不服管的学生,校方说出再搜出手机就当场砸烂的狠话也不为过。但老师错就错在,不该采取如此极端的粗暴手段来处理这一事件。这也是权力在撒野,同时暴露出学校治学无方。这一权力撒野践踏了学生对私有财产的处置权,已经涉嫌违法,也损坏了老师在学生心目中的良好形象,极易导致师生关系恶化,很不利于和谐校园建设。中小学生正处于人生观尚未定型、自我控制力相对较弱的成长阶段。学生对手机的使用管理规定视若无睹,也确实违反了校规。老师采取如此极端的手段也是出于对学生的负责,至少其动机是可以理解的。但老师这种简单、过激的行为,还会产生示范效应,给学生脑海中留下“粗暴解决问题”的处事态度。人们期待的是应该对“摔烂手机”的结果进行追究,并消除不良影响,但也别因此让老师对学生滥用手机而甩手不管。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师摔坏学生手机是否违法违法,侵害了学生的权利。老师此举显然违法,不仅难以养成学生的尊法守法,带来的更是“以暴制暴”与模仿犯罪。用违法的手段管理学生,带来的却是灾难性的危害,老师的行为已潜移默化动摇了学生脑海中的法律意识。老师摔手机摔出一个什么样的未来?想一下就难以乐观。教师敢于当众摔碎手机,是教师霸权意识的体现,而这种霸权意识正是长期教育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潜意识。教师摔砸手机的行为,虽然能够在学生中树立所谓的“威严”,但是这种“威信”却同时被砸得一败涂地。教师只要正确面对,给予学生充分的理解与尊重,终归能够找到合理的解决办法,砸绝对不是教育者的理性选择。客观来讲,这种严格治学的态度是值得肯定的。面对这些不服管的学生,校方说出再搜出手机就当场砸烂的狠话也不为过。但老师错就错在,不该采取如此极端的粗暴手段来处理这一事件。这也是权力在撒野,同时暴露出学校治学无方。这一权力撒野践踏了学生对私有财产的处置权,已经涉嫌违法,也损坏了老师在学生心目中的良好形象,极易导致师生关系恶化,很不利于和谐校园建设。中小学生正处于人生观尚未定型、自我控制力相对较弱的成长阶段。学生对手机的使用管理规定视若无睹,也确实违反了校规。老师采取如此极端的手段也是出于对学生的负责,至少其动机是可以理解的。但老师这种简单、过激的行为,还会产生示范效应,给学生脑海中留下“粗暴解决问题”的处事态度。人们期待的是应该对“摔烂手机”的结果进行追究,并消除不良影响,但也别因此让老师对学生滥用手机而甩手不管。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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