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创作者DH73l9dh398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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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在无过错归责情况下,被告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在过错推定情况下,由侵权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一、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素
(一)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不违法,即使产生了损害事实,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而言,产生了损害后果的行为大都是违法的,但也不排除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侵害,但并不违法的情况。如正确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又可以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与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法律禁止实施某种行为,行为人违反规定实施了该行为。如法律规定禁止毁损他人的财产,行为人实施了毁损他人财产的行为,即构成作为的违法行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法律要求人们在某种情况下应实施某种行为,而负有此种义务的人却未实施。如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地下设施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如果施工者没采取该项措施,就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无论损害后果能否以货币加以衡量,只要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受损的事实,均构成损害事实。
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如房屋被侵占,动产被毁损;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比如租金收入的减少。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的损害,而且对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生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如因身体、健康受到侵害而付出的治疗、住院费用等。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现实世界中的任何现象的出现总是由另一现象引起,引起后一现象的现象称为原因,被引起的现象称为结果,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是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只能为自己实施行为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没有因果关系的侵权责任是不成立的,因此,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必备环节。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的复数性。共同侵权行为区别于单独侵权行为的首要特征是其主体构成上的复数性。复数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而单独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一人。
(二)过错的共同性。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即加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三)结果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换言之,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只有一个,而且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责任的连带性。连带性,是指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任何加害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向受害人清偿全部责任后,免除其他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责任。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加害人,有权向其他加害人追偿。共同侵权中,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分配,通常以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
三、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公平责任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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