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诈骗罪已经在看守所17个月了还没有开庭是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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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开庭”说明案件还处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17个月远高于正常的羁押期限,推测可能的原因有:①没有及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②案件的刑事交接流程出现问题;③案件的上报请示和审批阶段出现问题;④不认真执行换押制度;⑤嫌疑人别名导致的沟通问题;⑥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衔接脱节;⑦一直发现新的重要罪行。
法律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大概计算一下:
Ⅰ.公安立案后决定逮捕的期限为:3+4(”特殊情况“)+30(流窜、多次、结伙)+7个工作日(批捕决定)=37个自然日+7个工作日;
Ⅱ.而逮捕后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为:2+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2(交通不便地区的流窜、多次、结伙案件)+2(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x个工作日(三次延长都需要上级检察院、省、自、直检的批准,虽然《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规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起始日应当与延长前侦查羁押期限的截止日连续计算“,但不妨碍在中间可能出现久报不回的结果)=7个月+x个工作日;
Ⅲ.审查阶段的羁押期限为:1+0.5(重大、复杂)+【2(退回公安两次补充侦查)+2x1.5(重新计算审查期限)】+x个工作日=6.5个月+x个工作日。
综上,如果未开庭的,期限理论上在14.5月+x个工作日左右,未必构成实际意义上的超级羁押,但更多情况下导致长期羁押的原因是没有及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果真的进行了长期羁押的,亲属以及辩护律师都应该提交申请改变强制措施,此时会对羁押期限进行附带审查,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160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又要重新计算侦察期限,因此,只要公安机关能够不断提出新证据的,Ⅱ中的7个月可能就能一直叠加下去,尤其是诈骗罪这样难破的案件,请关系人注意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法律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大概计算一下:
Ⅰ.公安立案后决定逮捕的期限为:3+4(”特殊情况“)+30(流窜、多次、结伙)+7个工作日(批捕决定)=37个自然日+7个工作日;
Ⅱ.而逮捕后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为:2+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2(交通不便地区的流窜、多次、结伙案件)+2(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x个工作日(三次延长都需要上级检察院、省、自、直检的批准,虽然《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规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起始日应当与延长前侦查羁押期限的截止日连续计算“,但不妨碍在中间可能出现久报不回的结果)=7个月+x个工作日;
Ⅲ.审查阶段的羁押期限为:1+0.5(重大、复杂)+【2(退回公安两次补充侦查)+2x1.5(重新计算审查期限)】+x个工作日=6.5个月+x个工作日。
综上,如果未开庭的,期限理论上在14.5月+x个工作日左右,未必构成实际意义上的超级羁押,但更多情况下导致长期羁押的原因是没有及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果真的进行了长期羁押的,亲属以及辩护律师都应该提交申请改变强制措施,此时会对羁押期限进行附带审查,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160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又要重新计算侦察期限,因此,只要公安机关能够不断提出新证据的,Ⅱ中的7个月可能就能一直叠加下去,尤其是诈骗罪这样难破的案件,请关系人注意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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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涉嫌诈骗罪已经在看守所17个月啦,还没有开庭的话,应该是警察还没有把这些。所有的情况侦查清楚啊。诈骗罪应该是骗了很多人吧,那么可能很多地方都有人,有些人还没有报案的。他们应该要把所有的情况都查清楚才能够把这个。事情搞好啦,最后才能开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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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开庭是因为法院开庭需要调查的犯罪事实还没有彻底调查清楚。因为公安需要把所有犯罪事实调查清楚才能移交给法院开庭,最需要的原因应该是犯罪事实比较复杂,还没有调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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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肯定就是还在调查取证的过程当中完善相关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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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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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公司的 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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