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法律主观:
(1)执行国际客、货运输任务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为保障其正常运行所需的各类物资(食品、燃料、配件等),包括为排除故障在境外购买的物资。(2)为保障拥有吉国籍的船只、或吉租用船只在境外进行海上捕捞所需而带出境外的各类物品(食品、燃料、配件等),及其境外捕捞的产品。(3)外国驻吉代表机构及其代表、根据国际协议或吉法律规定享有免税待遇的自然人自用的物品。(4)本币和外国货币(除用于古币收藏目的的)及有价证券。(5)根据吉法律规定应列入国家资产的商品。(6)作为人道主义援助物资、用于消除自然灾害的物资、用于免费教育、学前教育和医疗机构的教学设备。(7)用于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的无偿援助、技术援助以及慈善项目的物资。(8)自然人携带出、入境的、用于非生产或其他非商业目的的商品。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8059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哈尔滨冰雪奇缘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青岛梦幻岛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重庆晨曦微光6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