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基本原则及对应适用的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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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遇到民事纠纷时,相对方通常都会让你拿出法律依据,然而非法律专业的当事人很多情况下是找不到具体的法律依据(甚至有的事件法律确实没有明确规定),这时可以掌握一下几大民事原则先,初步判断一下自己有错无错。
民法里有7大基本原则,其贯穿着整部民法典,各个原则的精神融汇体现在各款条文中。通常我们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并不会直接引用原则,绝大多数是引用具体规则或者是参照具体规则。但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不周延性、模糊性、不合目的性等局限性质,这就需要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基本原则登场了:如果规则不清晰,用原则进行法律解释;如果规则根本不存在,用原则来填补法律漏洞,如果规则在个别案件中产生极端不正义的结果,用原则来修正法律。
(一)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三条——具体体现在207、465、1165条)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合法”的理解。
最高院指导案例第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中体现出来就是即使原告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而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这属于行政责任范畴,并不影响原告行使制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权利,也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
(二)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四条,这里的平等是指形式平等或机会平等,而非实质平等或结果平等)
郭晶与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人格权纠纷案((2015)浙杭民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该案中的招聘方就是侵犯害了女性的平等就业圈,东方烹饪学校的招聘要求女性完全可以胜任该岗位工作,其对郭晶实施了就业歧视,最终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2000元)。
这里不判决强制缔约,是为了平衡经营者的经营自由。
(三)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五条,体现在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对所有权的享有和使用自由)
民法中自由为原则,限制自由为例外。凡例外之处,必须严格解释,禁止扩大使用、类推适用。
最高法公告案例——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极其厦门分公司与厦门瀛海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经营权损害赔偿纠纷案:公共运输履行着社会公众提供运输服务的社会职能,具有公益性、垄断性等特征,为维护公共利益。但涉案的国际海上集装班轮运输是服务于国际贸易的商事经营活动,不属于公用事业,不具有公益性,也不具有垄断性,不属于公共运输,原告无权主张被告承担强制缔约义务(对自愿原则的限制,严格解释)。
(四)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实质平等、结果平等,而非形式平等、机会平等。1186条)
侵权责任法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民法典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一般体现为补偿,如1190条)由双方分担损失。
两条对比,体现出民法典对以往法律对公平原则存在误用的修改。主观公平(意思自治)为原则,客观公平(法定,如151条的显失公平;496条的格式条款;533条的情势变更)为例外,慎用。
最高院公报案——广州国际华侨投资公司诉江苏长江影业有限责任案:约定了违约10倍赔偿,一审认为不符合合同法的赔偿实际损失原则,依公平原则判决5倍赔偿。二审法院认为10倍赔偿责任的约定有效,应当作为违约责任的依据,一审法院判决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
(五)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城市,恪守承诺。(第七条,帝王条款)
最高院公报案——厦门东方涉及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福建省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包销合同纠纷案:主要纠纷是合同对一具体事项使用了不同的词语进行表述,发生纠纷后产生了分歧,则引用诚信原则对这些词语加以解释。(解释功能)
楼国君与方樟荣等8名股东转让与优先购买权纠纷案:方樟荣等8名股东多次对股权转让条件反复处理,随意变更意思表示,不顾及对交易相对人合理利益的维护,对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明显不公平,纵容了不诚信行为。(补充功能)
新疆华诚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以事先已有实质性磋商(影响中标结果),自身的招标行为存在违法违规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该抗辩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属于不讲诚信、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置他人利益于不顾的恶意抗辩行为。(避免使合同无效制度沦为违法行为人追求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的手段)(修正功能)
(六)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八条,涵盖社会一般利益和社会一般道德。该原则控制权利产生,决定了法律行为有效无效)
泸州遗赠案(名案):原告与遗赠人为婚外情关系,且生有一女,遗赠人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赠与原告(公证遗嘱)。一、二审均已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判决宣告遗嘱无效。
(七)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九条)
刘书延等与刘春海恢复原状纠纷((2018)京0119民初5651号)——危房被拆无需浪费资源恢复.
罗奇均、习水特驱置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2018)黔03民终3389号)——要求拆除已建好的桥梁,拆除所需支出高于桥梁本身的费用,明显是不符合绿色原则的.
马宝香、王崇山等与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庄子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2018)冀0903民初4242号)
原告汪业梅诉被告钟林、第三人黄慧、李成伟、常德市宜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2018)湘0702民初1134号)
实务中大量体现绿色原则的案件都是体现在节约资源上,如恢复原状会造成资源浪费。
——谨言法律适用者寻找的不是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某个规范的答案,而是整个法律秩序的答案。在每一个案件中,求整体法秩序下的最优解。
民法里有7大基本原则,其贯穿着整部民法典,各个原则的精神融汇体现在各款条文中。通常我们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并不会直接引用原则,绝大多数是引用具体规则或者是参照具体规则。但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不周延性、模糊性、不合目的性等局限性质,这就需要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基本原则登场了:如果规则不清晰,用原则进行法律解释;如果规则根本不存在,用原则来填补法律漏洞,如果规则在个别案件中产生极端不正义的结果,用原则来修正法律。
(一)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三条——具体体现在207、465、1165条)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合法”的理解。
最高院指导案例第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中体现出来就是即使原告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而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这属于行政责任范畴,并不影响原告行使制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权利,也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
(二)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四条,这里的平等是指形式平等或机会平等,而非实质平等或结果平等)
郭晶与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人格权纠纷案((2015)浙杭民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该案中的招聘方就是侵犯害了女性的平等就业圈,东方烹饪学校的招聘要求女性完全可以胜任该岗位工作,其对郭晶实施了就业歧视,最终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2000元)。
这里不判决强制缔约,是为了平衡经营者的经营自由。
(三)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五条,体现在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对所有权的享有和使用自由)
民法中自由为原则,限制自由为例外。凡例外之处,必须严格解释,禁止扩大使用、类推适用。
最高法公告案例——马士基航运有限公司极其厦门分公司与厦门瀛海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经营权损害赔偿纠纷案:公共运输履行着社会公众提供运输服务的社会职能,具有公益性、垄断性等特征,为维护公共利益。但涉案的国际海上集装班轮运输是服务于国际贸易的商事经营活动,不属于公用事业,不具有公益性,也不具有垄断性,不属于公共运输,原告无权主张被告承担强制缔约义务(对自愿原则的限制,严格解释)。
(四)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实质平等、结果平等,而非形式平等、机会平等。1186条)
侵权责任法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民法典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一般体现为补偿,如1190条)由双方分担损失。
两条对比,体现出民法典对以往法律对公平原则存在误用的修改。主观公平(意思自治)为原则,客观公平(法定,如151条的显失公平;496条的格式条款;533条的情势变更)为例外,慎用。
最高院公报案——广州国际华侨投资公司诉江苏长江影业有限责任案:约定了违约10倍赔偿,一审认为不符合合同法的赔偿实际损失原则,依公平原则判决5倍赔偿。二审法院认为10倍赔偿责任的约定有效,应当作为违约责任的依据,一审法院判决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
(五)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城市,恪守承诺。(第七条,帝王条款)
最高院公报案——厦门东方涉及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福建省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包销合同纠纷案:主要纠纷是合同对一具体事项使用了不同的词语进行表述,发生纠纷后产生了分歧,则引用诚信原则对这些词语加以解释。(解释功能)
楼国君与方樟荣等8名股东转让与优先购买权纠纷案:方樟荣等8名股东多次对股权转让条件反复处理,随意变更意思表示,不顾及对交易相对人合理利益的维护,对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明显不公平,纵容了不诚信行为。(补充功能)
新疆华诚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以事先已有实质性磋商(影响中标结果),自身的招标行为存在违法违规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该抗辩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属于不讲诚信、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置他人利益于不顾的恶意抗辩行为。(避免使合同无效制度沦为违法行为人追求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的手段)(修正功能)
(六)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八条,涵盖社会一般利益和社会一般道德。该原则控制权利产生,决定了法律行为有效无效)
泸州遗赠案(名案):原告与遗赠人为婚外情关系,且生有一女,遗赠人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赠与原告(公证遗嘱)。一、二审均已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判决宣告遗嘱无效。
(七)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九条)
刘书延等与刘春海恢复原状纠纷((2018)京0119民初5651号)——危房被拆无需浪费资源恢复.
罗奇均、习水特驱置业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2018)黔03民终3389号)——要求拆除已建好的桥梁,拆除所需支出高于桥梁本身的费用,明显是不符合绿色原则的.
马宝香、王崇山等与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庄子村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2018)冀0903民初4242号)
原告汪业梅诉被告钟林、第三人黄慧、李成伟、常德市宜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2018)湘0702民初1134号)
实务中大量体现绿色原则的案件都是体现在节约资源上,如恢复原状会造成资源浪费。
——谨言法律适用者寻找的不是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某个规范的答案,而是整个法律秩序的答案。在每一个案件中,求整体法秩序下的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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