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如下:
公民的政治权利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选举与被选举权;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监督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
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
3、监督权:
监督权包括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形式。 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有利于克服不正之风,改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公民的含义:
公民为我国宪法所确定的基本权利的一般性的主体。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就是说,具有国籍是确定我国公民资格的唯一要件。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六)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