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信息披露在披露内容上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基金信息披露在披露内容上遵循的原则不包括易得性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方面应遵循的原则:
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反映真实状态。
2、准确性原则。准确性原则要求用精确的语言披露信息,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使人误解,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3、完整性原则。完整性原则要求披露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在披露某一具体信息时,必须对该信息的所有重要方面进行充分披露,但并不是要求事无巨细地披露所有信息。
4、及时性原则。及时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最新的信息,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法规要求的时限内尽快履行披露义务。
5、公平披露原则。公平披露原则要求将信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平等公开地披露,而不是仅向个别机构或投资者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的目的和要求:
目的:
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实现基金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的披露,基金运作的通明度得以增强,基金当事人,特别是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要求:
1、全面性。这是对基金信息披露范围的要求。完整披露(FuUDisclosule)要求信息披露当事人依法充分完整地公开所有法定项目的信息,不得有遗漏和短缺。要充分披露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或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2、真实性。信息披露的核心是信息的真实性。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3、时效性。这是对信息披露操作的时间要求。即时披露(TlmelyDisclosure)要求信息披露当事人毫不拖延地依法披露有关的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