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受保护的条件中不包括
商业秘密受保护的条件中不包括创造性。
一、秘密性。
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
二、价值性。
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往往体现为因竞争优势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该经济利益不但包括应用商业秘密已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且也包括虽未应用但一旦应用必然取得的良好成果。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包括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不以现实的价值为限。
三、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一项商业秘密必须能够用于制造或者使用才能为其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
保密方法:
一、企业高级管理人配备专用传真机。
因为,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会有单独办公房间,而其他不相关人员不能随意进入其房间,这样,对方在传真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就可以直接收到传真,不需要经过其他中间环节。有时,高级管理人员会让秘书收发传真,企业高级人员宜直接收发,减少信息传播的不必要环节。
二、等候收发传真。
许多公司职员直接将传真内容传给对方,也不事先通知对方,事后也不确认。在输出完毕后,应与对方确认页数及内容,避免对方因传真机意外中断而误以为传真完毕,之后继续传真而无人等候输出。传真机有时也会发生卡纸之类的情况。
三、安排行政人员收取传真。
若企业采用将传真机集中置于公共地方的,为防止传真件内容被来往经过的其他不相关人员知悉或其他来收发传真的人员知悉,企业应将传真机放置于近靠行政人员的地方,并要求行政人员如有传真件传过来,应立即收取好传真并交给传真件收件人。
2024-09-05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