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97条的补偿年限分段计算问题
97条提及补偿年限分段计算,是否就意味着时间分段、工龄分段、补偿基数分段,即以分段时点(08年1月1日)为界,时点前的工龄*时点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点后至解除合同时的工...
97条提及补偿年限分段计算,是否就意味着时间分段、工龄分段、补偿基数分段,即以分段时点(08年1月1日)为界,时点前的工龄*时点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点后至解除合同时的工龄*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就是个人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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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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