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带责任与补充赔偿责任的区别?
1》个人《据说在县城是个有本事。能耐有本事的人》购买的客运车{行驶证,发票均为该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只拿出一份与个人签的协议来证明是个人的车。但国家命令禁止个人以挂靠的名义...
1》个人《据说在县城是个有本事。能耐有本事的人》购买的客运车{行驶证,发票均为该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只拿出一份与个人签的协议来证明是个人的车。但国家命令禁止个人以挂靠的名义进行客运经营},在正常营运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害方一个死亡。一个伤残鉴定为8级伤残},法院判决由协议上的车主赔偿,该运输公司为补充赔偿任【连带责任那个合理】。而{协议上的车主},以没有赔偿金为由,判决转到了执行庭。执行的期限是多长时间?运输公司的协议是否有效?法院判决补充责任是否合理?2》另一个受害人与2007年7月下旬在法院立案,与同年12月上旬开庭,因为原告不承认也没有起诉这个所谓的协议上车主{20岁的人}。审判员说不追加协议车主无法判决,直到2008年6月份,审判员通知原告还是要原告追加那个协议车主,并且说根据上一个审判书的内容,其它原告(死亡人的家属的代理律师)已经承认了那个协议车主为被告,原告认为没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协议车主就是实际车主所以不追加,审判员说法院要以职权追加。像这种情况原告该怎么办?怎样保证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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