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分类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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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介绍
“国际教育标准分类”(International Standard Classification of Education,ISCED)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于1976年根据1958年第十届大会通过的关于国际教育统计标准的建议而制定的。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使各会员国在国内和国际间收集、整理和提供教育统计资料时有一个国际通用的适当工具,便于在国际间编制和比较各种教育资料。这个标准分类和国际劳工局制定的“国际职业分类法”相似。但“国际教育标准分类”侧重于教育方面,“国际职业分类法”则侧重于人力使用方面。自1976年以来各国教育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于现存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大多数国家及国际机构都认为有必要进行更新和修订。以便进一步促进国际间教育统计数据的交流和比较。新的标准分类应考虑到世界各地教育的已有的发展和变化以及将来的趋势。如:
●不同形式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蓬勃发展
●社会上越来越多的部门和机构参与了提供教育的服务
●远距离教育和其他利用现代科技的教育方法的出现
199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组织了一个专家小组,对原“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进行研究,确定需要修改的部分。此后秘书处向各会员国发出了一份调查问卷,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1993年联合国教科文大会第27届会议在涉及统计计划和业务的决议中,特别请总干事在第28届或29届会议之前完成“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的修订工作。
1994、1995和1996年总干事分别召开了几次专家会议起草并审议了修订稿,一个由埃塞俄比亚、法国、荷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共体统计办公室、教科文组织秘书处的统计处以及教育部门的专家和来自世界各地区有关国家的专家组成的工作组从1995年12月到1996年6月定期开会对“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中的概念框架和各个等级的定义进行修订。1996年5月21日~22日在日内瓦国际教育局、国际会议中心召集的专家咨询组会议上工作组提交了初步建议,并提交了“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第二修订稿。该修订稿已于1996年10月提交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集的第45届国际教育会议。根据该次会议的专家意见和建议,第三稿现已交由将于今年二月底在巴黎召开的专家组审阅和讨论。最终的修订稿将于1997年10月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届大会。同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可能需要向各国负责教育统计的主管部门和“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的使用者提供一本如何理解和使用“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的操作手册。
二、新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的一些特点
1.教育的定义和范围较原分类法有所扩大这个分类法基本上是一个统计分类法,为达到统计的目的,必须将其所适用的教育的范围确定下来。这个分类法所指的教育的含义包括旨在满足学习需要的各种有意识的、系统的活动,包括一些国家中所谓的文化活动或培训。不管叫什么,教育被认为是导致学习的、有组织的和持续的交流。而在旧分类中教育被认为是有组织地和持续不断地传授知识的工作。我们可以体会一下新分类法中的几个关键词:交流、学习、有组织的和持续的。
交流:两个或更多的人之间涉及传输信息(信息、思想、知识、方法等)的关系,交流可分为言语的非言语的、直接/面对面的或间接/远距离的,并可有各种各样的途径及媒介。这里新分类法特别强调了有些教学方式可能是无生命的如计算机软件、电影或磁带,但设计这种教学方式和接受这种教育的人之间还是有交流的。这种提法就是适应了时代的变化。在旧的分类法中是没有的。
学习:任何行为、信息、知识、理解力、态度、价值观或技能方面的长进。(为称得上教育,这种长进必须来自有计划的干预,而不仅仅是身体的发育或成熟,或来自一般的社会交往。
有组织的:有明确的或不言而喻的目标,并按一定的形式或计划的。
持续的:是指学习应持续一段时间并有联续性。手册中将说明合适的时限。
这里特别应该提到的是新的分类法认为任何通过有计划的干预、系统地教育公众的公众宣传活动都是教育。因此,在新分类法中教育的范围较以前更为扩大了,这也反映了现代社会的特色和变化。
2.交叉分类的可变因素
分类法根据7大因素对计划和课程进行分类。
教育的类型:
常规中小学和大学教育
成人教育
初始教育
继续教育或再教育几乎是成人教育的同义词
正规教育
非正规教育
技术和职业教育
普通教育
培训
职业培训
特殊需要教育
教育提供者:
教育机构
商业企业和政府部门
社区组织
提供的场所:
机构内
机构外
机构内和机构外
提供的方式:
面对面
远距离教育
面对面和远距离教育
教育计划的方向:
学术方向
职业方向
教育级别:
三、第四级教育
在原分类法中没有第四级教育。现在的第四级教育是既不属于原第二级教育的第二阶段也不属于原第三(五、六)级教育的课程。(下转第4页)(上接第15页)
四、修订了原有的学科分类
新分类法对原有的学科分类做了修订。删除了重复的并增加了新的学科。原有21个学科,现已增加到25个学科。并把相似的学科合并成大组。
新的建议主要是提出要在原来的层次3:第二级第二阶段教育和层次5:第三级第一阶段.授予不等同于大学第一级学位的学历证明之间增加一个新的层次即层次4。即把既不能归于层次3又不适合归于层次5的教育归入这一新的层次。会上对于小学、中学阶段的分类与会各国的专家大都没有太大的分歧。问题较大的就是这一新的类别。有些国家有必要把高中后到大学前单独作为一级教育以便更好地反映他们国家的教育现状。有的国家则认为这样可能降低了国际可比性。而大多数国家则认为需要有某种妥协。因此,目前尚不能统一。同时由于建议书中的某些用词容易引起混乱,因此建议专家工作组进一步研究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混乱。本人行前曾与计划司有关同志进行过讨论。我们认为目前修订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就中国的情况看,现存的教育分类已不能适应当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在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际教育标准分类时,我国未能参加讨论因此在应用时常常遇到翻译和理解的问题。
我们此次特别建议需要考虑到非英语国家对定义、名词、术语的理解和翻译。因此,建议要在修订国际教育标准分类的同时设法编制详细的使用手册并召开必要的地区研讨会以便统一理解。在会上、会下本人都本着这一精神与与会代表和教科文总部统计处处长交换了意见。这一点已得到大多数国家代表的赞同并已写进了此次会议的报告中。
“国际教育标准分类”(International Standard Classification of Education,ISCED)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于1976年根据1958年第十届大会通过的关于国际教育统计标准的建议而制定的。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使各会员国在国内和国际间收集、整理和提供教育统计资料时有一个国际通用的适当工具,便于在国际间编制和比较各种教育资料。这个标准分类和国际劳工局制定的“国际职业分类法”相似。但“国际教育标准分类”侧重于教育方面,“国际职业分类法”则侧重于人力使用方面。自1976年以来各国教育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于现存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大多数国家及国际机构都认为有必要进行更新和修订。以便进一步促进国际间教育统计数据的交流和比较。新的标准分类应考虑到世界各地教育的已有的发展和变化以及将来的趋势。如:
●不同形式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蓬勃发展
●社会上越来越多的部门和机构参与了提供教育的服务
●远距离教育和其他利用现代科技的教育方法的出现
199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组织了一个专家小组,对原“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进行研究,确定需要修改的部分。此后秘书处向各会员国发出了一份调查问卷,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1993年联合国教科文大会第27届会议在涉及统计计划和业务的决议中,特别请总干事在第28届或29届会议之前完成“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的修订工作。
1994、1995和1996年总干事分别召开了几次专家会议起草并审议了修订稿,一个由埃塞俄比亚、法国、荷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共体统计办公室、教科文组织秘书处的统计处以及教育部门的专家和来自世界各地区有关国家的专家组成的工作组从1995年12月到1996年6月定期开会对“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中的概念框架和各个等级的定义进行修订。1996年5月21日~22日在日内瓦国际教育局、国际会议中心召集的专家咨询组会议上工作组提交了初步建议,并提交了“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第二修订稿。该修订稿已于1996年10月提交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集的第45届国际教育会议。根据该次会议的专家意见和建议,第三稿现已交由将于今年二月底在巴黎召开的专家组审阅和讨论。最终的修订稿将于1997年10月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届大会。同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可能需要向各国负责教育统计的主管部门和“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的使用者提供一本如何理解和使用“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的操作手册。
二、新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的一些特点
1.教育的定义和范围较原分类法有所扩大这个分类法基本上是一个统计分类法,为达到统计的目的,必须将其所适用的教育的范围确定下来。这个分类法所指的教育的含义包括旨在满足学习需要的各种有意识的、系统的活动,包括一些国家中所谓的文化活动或培训。不管叫什么,教育被认为是导致学习的、有组织的和持续的交流。而在旧分类中教育被认为是有组织地和持续不断地传授知识的工作。我们可以体会一下新分类法中的几个关键词:交流、学习、有组织的和持续的。
交流:两个或更多的人之间涉及传输信息(信息、思想、知识、方法等)的关系,交流可分为言语的非言语的、直接/面对面的或间接/远距离的,并可有各种各样的途径及媒介。这里新分类法特别强调了有些教学方式可能是无生命的如计算机软件、电影或磁带,但设计这种教学方式和接受这种教育的人之间还是有交流的。这种提法就是适应了时代的变化。在旧的分类法中是没有的。
学习:任何行为、信息、知识、理解力、态度、价值观或技能方面的长进。(为称得上教育,这种长进必须来自有计划的干预,而不仅仅是身体的发育或成熟,或来自一般的社会交往。
有组织的:有明确的或不言而喻的目标,并按一定的形式或计划的。
持续的:是指学习应持续一段时间并有联续性。手册中将说明合适的时限。
这里特别应该提到的是新的分类法认为任何通过有计划的干预、系统地教育公众的公众宣传活动都是教育。因此,在新分类法中教育的范围较以前更为扩大了,这也反映了现代社会的特色和变化。
2.交叉分类的可变因素
分类法根据7大因素对计划和课程进行分类。
教育的类型:
常规中小学和大学教育
成人教育
初始教育
继续教育或再教育几乎是成人教育的同义词
正规教育
非正规教育
技术和职业教育
普通教育
培训
职业培训
特殊需要教育
教育提供者:
教育机构
商业企业和政府部门
社区组织
提供的场所:
机构内
机构外
机构内和机构外
提供的方式:
面对面
远距离教育
面对面和远距离教育
教育计划的方向:
学术方向
职业方向
教育级别:
三、第四级教育
在原分类法中没有第四级教育。现在的第四级教育是既不属于原第二级教育的第二阶段也不属于原第三(五、六)级教育的课程。(下转第4页)(上接第15页)
四、修订了原有的学科分类
新分类法对原有的学科分类做了修订。删除了重复的并增加了新的学科。原有21个学科,现已增加到25个学科。并把相似的学科合并成大组。
新的建议主要是提出要在原来的层次3:第二级第二阶段教育和层次5:第三级第一阶段.授予不等同于大学第一级学位的学历证明之间增加一个新的层次即层次4。即把既不能归于层次3又不适合归于层次5的教育归入这一新的层次。会上对于小学、中学阶段的分类与会各国的专家大都没有太大的分歧。问题较大的就是这一新的类别。有些国家有必要把高中后到大学前单独作为一级教育以便更好地反映他们国家的教育现状。有的国家则认为这样可能降低了国际可比性。而大多数国家则认为需要有某种妥协。因此,目前尚不能统一。同时由于建议书中的某些用词容易引起混乱,因此建议专家工作组进一步研究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混乱。本人行前曾与计划司有关同志进行过讨论。我们认为目前修订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就中国的情况看,现存的教育分类已不能适应当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在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际教育标准分类时,我国未能参加讨论因此在应用时常常遇到翻译和理解的问题。
我们此次特别建议需要考虑到非英语国家对定义、名词、术语的理解和翻译。因此,建议要在修订国际教育标准分类的同时设法编制详细的使用手册并召开必要的地区研讨会以便统一理解。在会上、会下本人都本着这一精神与与会代表和教科文总部统计处处长交换了意见。这一点已得到大多数国家代表的赞同并已写进了此次会议的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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