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办学校之间的合同纠纷

甲方:一公办中心小学。乙方:一包工头事由:由于学校办学经费不足,为了改善该住宿条件,所以吸引社会民间资金来投资新建学生宿舍,并在2004年年底达成协议。协议内容有:1、由... 甲方:一公办中心小学。 乙方:一包工头 事由: 由于学校办学经费不足,为了改善该住宿条件,所以吸引社会民间资金来投资新建学生宿舍,并在2004年年底达成协议。协议内容有: 1、由乙方出资30万元修建宿舍(包含宿舍楼工程、水电安装、学生铁床)。 2、以上投资额为30万元和资金利息及效益分配,共计总额60万元。甲方分15年付清,每年给付乙方本息共计4万元。 3、如果今后甲方争取有上级部门对学生宿舍楼的专项补助款,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转用,须立即作为偿还宿舍楼的引资部分,并相应减少还款年限。 4、本协议的法律效力不受政策变化及人员变动的影响。 5、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如果房屋因建筑质量出现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以上是协议中的部分内容摘要) 本协议到现在已经正常履行了3年,按照每年4万元的协议,已给付乙方12万元本金、利息和利润。2008年2月左右,因甲方争取到上级的宿舍楼修建款,于是在2008年2月,甲方按签订的协议一次还款48万元给乙方,宿舍楼的产权转为甲方所有。至此协议终止。 2008年6月,该县对学校进行审计,认为学校不应该给付乙方48万元,要求乙方两种选择:一、把48万元全部退还学校,按照原合同每年给付4万元继续履行合同。二、本金30万元可以给付乙方,但乙方已收到的剩余12年的利息及效益应退还学校。 请问各位律师朋友:按照上述协议上的约定,甲方有权对已履行完的合同要求退回金额吗?乙方是否应该退还剩余12年利息及效益?合同中第3条的规定:(须立即作为偿还宿舍楼的引资部分,并相应减少还款年限。)这句话应该怎么理解呢。我作为乙方,有什么好的办法吗?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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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的说法有理有据,一、把48万元全部退还学校,按照原合同每年给付4万元继续履行合同。二、本金30万元可以给付乙方,但乙方已收到的剩余12年的利息及效益应退还学校。因为48万中包含了利息在内,应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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