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办理结婚证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
没有办理结婚证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分割上不能得到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扩展资料: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结婚的形式要件,是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必须遵守的程序。
我国采用的是婚姻登记制,简单的说就是男女双方要求结婚时,必须依法向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取得结婚登记证。在当事人取得结婚登记证时起,夫妻关系得到确立。这时候的婚姻关系才会受法律的保护。
当然法律并没有禁止当事人举办婚礼,是否举办婚礼,这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但如果按照习惯或风俗举办婚礼后,则一定要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登记,补办后取得的才受法律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截止1994年2月1日后未到有关部门登记的不受法律保护,而1994年2月1日前没有办理结婚证的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扩展资料:
没有办理结婚证的婚姻的案例: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人们都对它简捷方便的办理方式赞不绝口,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6月9日,辽宁沈阳大东区婚姻登记处仅在5月末的一周之内,
就查出了两起当事人为图方便,找人冒名顶替办理离婚的事件。工作人员深感忧虑:要是有人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找相像的人顶替办离婚,事情就大了!
大东区婚姻登记处的樊科长讲起前不久发生在婚姻登记处的事。5月24日上午,一对青年人来到登记处要求补办结婚证书并办理离婚。
工作人员认真核对双方的身份证照片和相貌没有发现异常,正要准备给其办理手续时,细心的工作人员发现身份证上女子嘴边有个痦子,
但来办理离婚的女子没有,而且在补办结婚证的过程中,所有的文件都是由男方填写,女方只是事不关己的坐在一边。在工作人员的一再询问下,女方最终承认是替双胞胎妹妹来办手续的。一起冒名顶替事件得以避免。
类似的情况,几天后再次在婚姻登记处上演。当时,来办理离婚的两个人自己准备了所有的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照片。
工作人员发现,照片和本人相貌不符。在工作人员的询问下,女方解释说:“我曾经做过整容手术,所以和结婚证上的照片不太像,我可是特地从国外回来办离婚的,没错,就是我!”一番话更加深了工作人员的怀疑。
谈话中,工作人员试探着提醒她: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登记双方必须到场,办理登记绝不能出现任何失误,
如果冒名顶替是要负责任的。同时工作人员建议在登记处重拍照片。此女子坚决不同意重拍照片,最后竟然扔下男方一走了之。事后,工作人员经过了解,此“人造美女”是“假冒美女”,真正离婚的女方在国外,为了省去到法院起诉和回国的麻烦,找人冒名顶替。
据了解,从去年“十一”至今,这种冒名顶替现象出现过4次。笔者也走访了沈阳各区的婚姻登记处,发现类似的情况各区都曾发生。
樊科长说,冒名顶替的情况被发现后,除了拒绝为其办理登记外,没有任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为了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希望登记双方最好在现场照相或携带近期照片。
就此情况,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的姜春光律师表示,这是新《婚姻法》、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出现的新问题,现有法律对于行为未出台相应处理办法。新条例出台时间不长,还要在执行中不断完善。
目前此种行为只能纳入道德范畴,通过登记部门严格把关和登记双方的自觉来避免。 但是,如果是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登记的另一方找人顶替办理的结婚或离婚,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不知情方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离婚办证有人顶替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所以我国新婚姻话不承认事实婚姻。但是对非婚生子女有特别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同居关系和夫妻关系有以下几点差异:一、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同居不受保护。二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而同居不保护。三、夫妻除了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同居期间各自的财产都归各自所有。四、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而同居没有。五、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同居没有。六、救助措施,夫妻离婚有过错方应少分财产,还要承担过错赔偿;而同居因不受法律保护而不承担。
3、人民法院受理方式也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18-07-06 · 遇事找法 就上找法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2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没有结婚证而同居生活的情况,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而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法院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夫妻关系还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可以随时解除。但是对于同居关系解除后,双方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纠纷、以及同居期间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纠纷,法院仍就可以受理。
不过,诉讼有风险,起诉前应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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