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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10日,张某为自己的小货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9月28日,张某运货,在高速公路上被一辆强行超车的大货车撞到,车辆受损,且车上货物也受损,货车司机驱... 2000年7月10日,张某为自己的小货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9月28日,张某运货,在高速公路上被一辆强行超车的大货车撞到,车辆受损,且车上货物也受损,货车司机驱车逃跑,交通部门认定货车负全责。事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请求赔偿。经鉴定车损为5万,保险公司依合同赔付4万元,同时还向王某支付施救费用1500元。后来肇事司机被抓获,交通部门通知张某。张某与肇事司机达成协议,规定对方只赔偿张某货物损失3000元和1500元的施救费。保险公司得知后,要求张某退回重赔保险金-即施救费1500元,张某拒绝,双方发生争议,你认为如何处理?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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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ilc
2010-09-17 · TA获得超过1903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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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险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十二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2.张某放弃向肇事司机赔偿车损的行为无效。张某已获得赔偿的施救费1500元其权利已经转移到保险公司,无权再获得赔偿。张某可以就货物损失向肇事司机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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