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与主人之间的关系到底是雇佣关系,劳动关系,还是服务合同关系?如果保姆在工作中死亡,由谁负责?

保姆与主人之间的关系到底是雇佣关系,劳动关系,还是服务合同关系?保姆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主人该不该赔偿?在一起保姆和主人因煤气中毒死亡的案件中,应该由谁负责?... 保姆与主人之间的关系到底是雇佣关系,劳动关系,还是服务合同关系?保姆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主人该不该赔偿?在一起保姆和主人因煤气中毒死亡的案件中,应该由谁负责?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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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人生
201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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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应该赔,主人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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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媛就8732
2010-09-21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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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妇女代表:你们好!作为女人、职业女性在这想说说一些关于国家对家政市场管理的欠缺,而导致我们这些职业女性从生活到工作都无法正常,也希望在将来的日子里我的想法能得到实现。
  生孩子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但除了为个人还为了社会,因为现在这个社会尤其是职业女性已不需要养儿防老了,所以养孩子不但是个人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我国有九年义务教育,那是因为九年以后孩子已经成年,所以不义务教育,九年以后孩子也有了独立能力,所以没有人感觉九年后社会不负责任有什么不好,可是九年义务之前怎么办,或者说在孩子上幼儿园之前怎么办?据我所知,国家没有这样的机构为家庭提供服务,而现在的家庭都选择以下三个方法来渡过这段时间:一由宝宝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来完成、二母亲自己辞职在家照顾、三请保姆在家带,而大多数的家庭选择第三种。因为现在人们生活压力大,相当多的爷爷奶奶级的人还未退休,所以为了生活大家都选择第三者。

  市场需求本来是件好事,可是没有规范的管理这就成为了坏事。现在的家政市场无序、无则,本来农民工是弱势群体,可是在这个市场上,我们这些雇主成为了地道的弱势群体还没有人关注,今天我就在这里喊一喊吧。

  一、由于国家没有对家政的责任作明确规定,以至于家政服务成为职业介绍中介,只负责把人给推荐到,至于供职者身体状况如何、能力如何、有何特征都一无所知。

  二、只通过劳动法保障了供职者的合法权益,却没有对供职者服务期间的责任进行明确,以至于当供职者对服务期间的任何事情都怀无关紧要态度。

  三、通过劳动法明确了雇主的责任,比如要准时发放工资、不得扣对方身份证、工资等,但没有明确雇的权益,以至于雇主在消费的同时却处于弱势。

  四、以上三个原因造成女性没法正常工作、正常生活。因为每一次供职者离职、每一次再次招人都需要花费家庭主妇的时间以及金钱,既无法保证正常工作(得请假去面试保姆)也无法正常生活(请假在家看孩子或干活时心里还牵挂着工作)。

  提以上几点的依据在于一、由于供职者无需付出任何成本以至于跳槽成了家常便饭,给雇佣者的得益造成损害。

  家政公司采取单方面收取雇主方的服务费,而不收取供职方的费用(前几年还要求供职者要提供健康证,这两年这一部分的钱也得雇主来出),导致供职者在跳槽时不需要付出任何成本,跳槽成为随心随时的事。 二、由于没有机构没有规定对供职者进行管理,对供职者的管理只有每个家庭自己进行,可是由于供职者与自己朝夕相处甚至说呆在自己家里的时间比自己还多,对供职者很多不规范甚至过分的行为雇主只能采用能忍则忍。 雇佣者总是想能够与其建立良好的关系以维持较长的雇佣关系,于是在生活中,尽管供职者在工作中犯下什么过失都不会要求利益上的赔偿,最多也就是说两句,像我这样只有孩子在家的家庭连说都不敢说。我有一个朋友家的阿姨将其家里名贵的瓷器打碎,朋友一声都不敢吭,一是说了东西也回不到原样,二是怕阿姨不干走人,三是怕阿姨报复在孩子身上。这样的例子我想家家都有。而每一次重新雇佣又得重新投入供职者体检费用、交给家政公司的服务费,特别对于孩子小的家庭来说还得请假来处理这些事情。同时由于没有规范管理,这些供职者常常随着自己的心情做事,一不愿意就辞职走人,因为有劳动法规定不得扣押工资,如果雇主有这样的行为,马上就会被投诉到劳动局,所以她们有这样的条件随性做事。以上的原因都造成了雇主处于弱势。又由于供求的不平衡甚至有的家政参与哄抬家政服务业的薪资以博得更多供职者到他那谋职,使家政公司得以谋得更多的利益。

  三、由于社会对保姆这个行业的偏见(生活中感觉是从业者本身对这个职业的偏见)导致从业者素质不高,不到1成的人达到初中文化,不到2成小学毕业,多数的人则是上过一到两年的学,这样的人群在提供服务时存在着与雇主的价值观的差异,不能沟通,稍有不满意就离职。

  罗列以上种种只想提出以下建议:

  一、希望有机构能够对家政公司的责权进行明确,不能再让家政公司继续成为“二道贩”,对他们自己的每一次推荐人才行为得进行后续的服务。例如家政公司须对每一位供职者的身体状况、身份状况、家庭状况进行了解,并根据相关规定对供职人员进行管理。曾经有个朋友家里请的阿姨居然的间歇性精神病,而且是家族史,还有的是跟老公赌气跑了出来,气消了又要回去。

  二、建议相关的规定来明确供职者的责权,并由各家政公司实施,由当地的民政、劳动部门进行监督。例如供职者须向家政公司提供自己真实的身份证明、家庭状况证明,同时还需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供职人员在工作期间由于过失损坏雇主财产应如何赔偿。

  三、建议对供职人员、家政服务公司建立档案,由劳动、民政部门定期进行考核,对时常违规的人员及家政公司进行通报,甚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建立投诉机制,无论雇主、供职者还是家政对自身被侵害的权益都可以进行投诉,并得到妥善的处理结果。

  五、国家应该通过一些扶持政策来引导农村民工、城镇无业人员、下岗职工都参与到家政服务中来,并设立合法的培训机构对这个行业进行理论、实践地培训,使这个行业走向良好的发展。

  以上是我的切身体会,我想如果国家能着手对这个行业、市场进行管理一定能大大地提高社会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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