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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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商行为,是指依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法律行为,这种商行为具有客观性和无条件性,不考虑行为人是否为商人和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营利性,仅以行为形式作为要件。
相对商行为,是指依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如财产出租,加工制造,民间代理等。
拓展资料:
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是依据商行为确认标准和条件所作的分类。
绝对商行为又称为“客观商行为”,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行为。
按照多数国家商法的规定,票据行为、证券上市交易行为、保险行为和海商行为等均属于绝对商行为;而在某些国家中,绝对商行为的实际范围往往更为广泛。(《日本商法典》第501条)绝对商行为之确认不受行为主体和具体行为目的之影响,其标准具有客观性和确定性,这给司法实践显然带来了便利;但此类商行为范围之确定往往关系到一国的立法政策,其理论根据仍源于事实推定原则。
相对商行为又称为“主观商行为”、“营业商行为”-它是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时以及仅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实施时方构成商行为的行为。这就是说,相对商行为概念依不同国家的立法政策仍可有内涵上的差别。
它可以是在法律列举的范围内,仅商人实施方可构成商行为的行为(主观商行为);也可以是仅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方可构成商行为的行为(营业商行为);还可以是仅由商人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实施方可构成商行为的行为。此类行为通常包括:财产出租,加工制造,保管运送,承揽修缮,出版印刷,居间代理,娱乐服务等。
相对商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其性质具有相对性和条件性。此类行为并非当然具有商行为性质,只有在行为主体或行为目的符合法定条件时,该行为方构成商行为,并适用商法的特别规则;而在行为主体或行为目的不符合法定条件时,其行为仅构成一般民事活动,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例如,按照《日本商法典》第502条的规定:“下列行为作为营业而进行时,为商行为。但专以取得工资为目的而从事制造或付出劳务者的行为不在此限。
(1)为进行出租而有偿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或者以出租其取得或承租的动产或不动产为目的的行为}
(2)有关为他人制造或加工的行为‘
(3)有关电力或煤气供应的行为;
(4)有关运送的行为;
(5)作业或劳务的承包;
(6)有关出版、印刷或摄影的行为;
(7)以招徕顾客为目的设置场所的交易;
(8)兑换及其他银行交易;
(9)保险;
(10)承担寄存;
(11)有关居间或代办的行为;
(12)承担代理商行为。”这一规定明确地将同类行为中的营利性商行为与非营利性民事活动区别开来,体现了商事法的特别调整政策。
相对商行为,是指依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如财产出租,加工制造,民间代理等。
拓展资料:
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是依据商行为确认标准和条件所作的分类。
绝对商行为又称为“客观商行为”,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行为。
按照多数国家商法的规定,票据行为、证券上市交易行为、保险行为和海商行为等均属于绝对商行为;而在某些国家中,绝对商行为的实际范围往往更为广泛。(《日本商法典》第501条)绝对商行为之确认不受行为主体和具体行为目的之影响,其标准具有客观性和确定性,这给司法实践显然带来了便利;但此类商行为范围之确定往往关系到一国的立法政策,其理论根据仍源于事实推定原则。
相对商行为又称为“主观商行为”、“营业商行为”-它是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时以及仅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实施时方构成商行为的行为。这就是说,相对商行为概念依不同国家的立法政策仍可有内涵上的差别。
它可以是在法律列举的范围内,仅商人实施方可构成商行为的行为(主观商行为);也可以是仅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方可构成商行为的行为(营业商行为);还可以是仅由商人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实施方可构成商行为的行为。此类行为通常包括:财产出租,加工制造,保管运送,承揽修缮,出版印刷,居间代理,娱乐服务等。
相对商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其性质具有相对性和条件性。此类行为并非当然具有商行为性质,只有在行为主体或行为目的符合法定条件时,该行为方构成商行为,并适用商法的特别规则;而在行为主体或行为目的不符合法定条件时,其行为仅构成一般民事活动,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例如,按照《日本商法典》第502条的规定:“下列行为作为营业而进行时,为商行为。但专以取得工资为目的而从事制造或付出劳务者的行为不在此限。
(1)为进行出租而有偿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或者以出租其取得或承租的动产或不动产为目的的行为}
(2)有关为他人制造或加工的行为‘
(3)有关电力或煤气供应的行为;
(4)有关运送的行为;
(5)作业或劳务的承包;
(6)有关出版、印刷或摄影的行为;
(7)以招徕顾客为目的设置场所的交易;
(8)兑换及其他银行交易;
(9)保险;
(10)承担寄存;
(11)有关居间或代办的行为;
(12)承担代理商行为。”这一规定明确地将同类行为中的营利性商行为与非营利性民事活动区别开来,体现了商事法的特别调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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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商行为,是指依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法律行为,这种商行为具有客观性和无条件性,不考虑行为人是否为商人和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营利性,仅以行为形式作为要件。它的范围通常由法律限定列举,不得作推定解释。属于绝对商行为的,如票据行为,证券上市和交易行为,保险行为,商业银行行为,海商行为等。
相对商行为,是指依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如财产出租,加工制造,民间代理等。相对商行为在性质上具有相对性和附条件性,即以主体是否为商主体和行为是否具有营利性作为条件,只有符合条件商法才承认其为商行为,适用商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一定的条件则视为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所谓法定商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可以直接认定的商行为。在商法基本规范健全的条件下,对于大部分商行为的确认不需要通过司法推定或事实推定,即法定商行为的范围较为明确。按照现代商法理论与实践的认识,绝对商行为与商人营业直接有关的商行为均属于法定商行为。
二、推定商行为又称为“非纯然的商行为”。它是指不能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加以认定,而必须通过事实推定或法律推定方可确认其商行为性质的行为。例如,非商人为商人从事的咨询服务、信息服务、问接代理等活动均属之。推定商行为与商人的营利性营业行为必然有间接的联系。它通常包括商人通过非商人所为的行为,商人在营业范围之外从事的与营业密切相关的行为,在法律列举范围以外的营利性营业行为等。
三、商事行为是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的特定概念。商事行为是相对民事行为而言,绝大多数商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是通过商事行为实现的。商事行为相对于民事行为的独特性也是商法得以从一般民事法律中独立出来,自成体系之原因所在。商事行为与商主体密切相关,二者共同构成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制度的基石。
相对商行为,是指依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如财产出租,加工制造,民间代理等。相对商行为在性质上具有相对性和附条件性,即以主体是否为商主体和行为是否具有营利性作为条件,只有符合条件商法才承认其为商行为,适用商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一定的条件则视为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所谓法定商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可以直接认定的商行为。在商法基本规范健全的条件下,对于大部分商行为的确认不需要通过司法推定或事实推定,即法定商行为的范围较为明确。按照现代商法理论与实践的认识,绝对商行为与商人营业直接有关的商行为均属于法定商行为。
二、推定商行为又称为“非纯然的商行为”。它是指不能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加以认定,而必须通过事实推定或法律推定方可确认其商行为性质的行为。例如,非商人为商人从事的咨询服务、信息服务、问接代理等活动均属之。推定商行为与商人的营利性营业行为必然有间接的联系。它通常包括商人通过非商人所为的行为,商人在营业范围之外从事的与营业密切相关的行为,在法律列举范围以外的营利性营业行为等。
三、商事行为是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的特定概念。商事行为是相对民事行为而言,绝大多数商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是通过商事行为实现的。商事行为相对于民事行为的独特性也是商法得以从一般民事法律中独立出来,自成体系之原因所在。商事行为与商主体密切相关,二者共同构成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制度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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