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劳动保险的问题?

本人于2001年到北京一私企工作,连同同事至今没有任何劳动保险(公司的解释是已在工资内包括)、没休过年假、每周只星期天休息、现每月工资2200。请问:1、公司现在要给上保... 本人于2001年到北京一私企工作,
连同同事至今没有任何劳动保险(公司的解释是已在工资内包括)、没休过年假、每周只星期天休息、现每月工资2200。请问:
1、 公司现在要给上保险,但以前的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如何计算?
2、年假从什么时候算,如何计算?
3、每星期六是否可以算加班,应该如何算?
请详细帮我计算一下,非常感谢您的解答,如果满意会追加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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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维律师
2010-09-20 ·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韦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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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不买社会保险的后果:1。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38条);2。《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既然可以加收滞纳金,就说明更应该补交本金,所以我认为你有权追索单位替你补交从2001年至今的劳动保险费。公司的保险费不是给你的,是要交到社保处的,工资当然不能包括全部保险费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一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一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按照这样计算,只要是标准工时的,周六应按半天是休息日(非休假按日)加班,加班工资按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百计算。(目前还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确定双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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