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公司该不该给我经济赔偿或者补偿?)
我于2004年10月进入杭州神钢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从事焊接工作,直到2008年7月25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为公司的劳动合同是2年一签的,所以2006年10...
我于2004年10月进入杭州神钢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从事焊接工作,直到2008年7月25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为公司的劳动合同是2年一签的,所以2006年10月又续签了一次。由于公司生产量大,导致在工作中加班时间很多,月加班时间少的40~50小时,多的时候长达100多小时,因吃不消公司安排的长时间的加班,所以在2008年7月25日向公司提出了辞职。我想问的是,像我这种情况,公司该不该给于经济赔偿或者补偿?如果给经济赔偿或者补偿的话,该从那年算起?经济赔偿或者补偿的标准是怎么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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