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己土地可以建房吗?
律师您好!我是一位农民的子女,今年父母在自家果园,给村长缴纳了2800元钱买下了一块土地打算盖房,经过村长的同意,上报镇土地局。又在10月份缴纳了2500元钱经过镇土地局...
律师您好!我是一位农民的子女,今年父母在自家果园,给村长缴纳了2800元钱买下了一块土地打算盖房,经过村长的同意,上报镇土地局。又在10月份缴纳了2500元钱经过镇土地局,批下了房产证!刚动工把所有的树都抛了,又通州我们这个事情报到县里了,不让我们盖房了.你说这不是折腾人吗?人力、财力都让费了。现在事情还悬着。请问这2500月办理房产证钱合法吗?还有拥有了这个房产证(和镇土地局的批准)我家是不是就可以顺利建房了???如果县里不允许我们家盖房。他有什么依据吗?我们该怎么解决我在这里诚心的等待您的回答和建议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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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申请建房报批程序:
1、拟建房户由所在村民小组同意后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村委会张榜公布,5日内没有异议的,上报乡国土资源所;
2、乡国土资源所到实地对各村上报的拟建房户的建房条件和拟选宅基地位置进行初审,初审符合建房条件的埋设四个界桩,确定四至位置,对于没有界桩确定四至的,不予外业预审;
3、由县国土资源局对拟建房位置进行外业预审,由各所将通过预审的建房户报乡政府,经审核同意后,报县国土资源局;
经过批准拿到房产证就可以建房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1、拟建房户由所在村民小组同意后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村委会张榜公布,5日内没有异议的,上报乡国土资源所;
2、乡国土资源所到实地对各村上报的拟建房户的建房条件和拟选宅基地位置进行初审,初审符合建房条件的埋设四个界桩,确定四至位置,对于没有界桩确定四至的,不予外业预审;
3、由县国土资源局对拟建房位置进行外业预审,由各所将通过预审的建房户报乡政府,经审核同意后,报县国土资源局;
经过批准拿到房产证就可以建房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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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申请建房报批程序 :
1、拟建房户由所在村民小组同意后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村委会张榜公布,5日内没有异议的,上报乡国土资源所;
2、乡国土资源所到实地对各村上报的拟建房户的建房条件和拟选宅基地位置进行初审,初审符合建房条件的埋设四个界桩,确定四至位置,对于没有界桩确定四至的,不予外业预审;
3、由县国土资源局对拟建房位置进行外业预审,由各所将通过预审的建房户报乡政府,经审核同意后,报县国土资源局;
经过批准拿到房产证就可以建房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1、拟建房户由所在村民小组同意后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村委会张榜公布,5日内没有异议的,上报乡国土资源所;
2、乡国土资源所到实地对各村上报的拟建房户的建房条件和拟选宅基地位置进行初审,初审符合建房条件的埋设四个界桩,确定四至位置,对于没有界桩确定四至的,不予外业预审;
3、由县国土资源局对拟建房位置进行外业预审,由各所将通过预审的建房户报乡政府,经审核同意后,报县国土资源局;
经过批准拿到房产证就可以建房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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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农村人在自家田地上建房,这几种情况算违法,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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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如果己有建房,还可以在自己家的包产地建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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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一下自己家的土可以修房子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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