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快速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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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协议离婚。
除了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外,离婚没有快捷方式,只要一方不同意在离婚协议上签字,那么离婚就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最好的方式是,在与对方协商的同时,向法院起诉离婚。
这样,在协商的过程中,等待法院开庭通知,如果双方达成共识,可以先行办理离婚登记,然后去法院办理撤诉。
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就可以通过法院来解决离婚问题。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离婚案件没有法定过错的情况下,只要一方不同意离婚,第一次起诉离婚,
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给双方一个和好期间。起诉的一方可以在判决书生效满六个月后,第二次起诉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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