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基本制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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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教育制度是指由国家性质所决定的国家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和运行规则的总和。教育督导制度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所属教育部门,对所在辖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 六、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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