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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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包括以下几点:
1、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
2、立案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改变、追加被告等事实和法律状态变更的影响;
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1、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
2、立案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改变、追加被告等事实和法律状态变更的影响;
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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