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贯指的是什么呀?
籍贯是指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久居住地或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出生地。
原籍地是原来的籍贯。参照公安部公通字[1995]91号文件,公民的籍贯应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户口所在地);祖父去世的,填写祖父去世时的户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户口的,填写祖父应落常住户口的的地方;公民登记籍贯后,祖父又迁移户口的,该公民的籍贯不再随之更改。
一般以某人的太祖父(或高祖父或曾祖父)的长久居住地或出生地作为某人的籍贯,或太祖母(或高祖母或曾祖母)的长久居住地或出生地作为某人的籍贯;或外太祖父(或外高祖父或外曾祖父)的长久居住地或出生地作为某人的籍贯,或外太祖母(或外高祖母或外曾祖母)的长久居住地或出生地作为某人的籍贯。
填写籍贯时,具体到县(市)即可,不需要更细化省/自治区/直辖市 + 区/县。
1、一般填法: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县/县级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
省级和县级、镇级行政区划中间不写地级区划(地级市)名称。把如今的行政划分地对照 祖辈的长久居住地。
2、部分少数民族分布区:自治区/省/直辖市+自治县/县/县级市+民族乡/乡/镇。
3、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旗/自治旗(县级)/县/市辖区/县级市/+民族乡/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