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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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别:1.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
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
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行为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腊皮掘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轮核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握芹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
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
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行为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腊皮掘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轮核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握芹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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