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坐牢是什么监狱
法律分析:1.军队既然有独立的司法系统,那么当然应该设置有军事监狱,但军人犯罪后并不一定在军事监狱服刑。2.开除军籍的原则上交地方服刑。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并开除军籍的现役军人,以及离退休干部、在编职员干部、在编职工,这类人员在判决生效后,均交其原籍或家庭居住地的地方监狱执行刑罚。3.未开除军籍和开除军籍副师以上领导在军队。判处刑罚后,未开除军籍的罪犯和已被开除军籍但判处刑罚前担任副师职以上领导职务的罪犯,这类人员由军事监狱执行刑罚。4.第三是开除军籍掌握重要机密的在军队。已被开除军籍的罪犯,犯罪前掌握过党、国家、军队的重要机密,不宜送交地方监狱执行刑罚的,仍由军事监狱执行;对其中有明确脱密期的,待脱密期过后再移交地方监狱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八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一)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二)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三)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五)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六)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
(七)属于地方人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给地方单位使用的军队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以及军队和地方人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发生的非侵害军事利益和军人权益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八)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司、厂矿、宾馆、饭店、影剧院,以及军队和地方合资经营的企业发生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办理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和有关军队保卫部门应当及时互通情况,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由双方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