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教!~~

我买了交强险,对方未买交强险,出险后,我负主责,对方次责,我的车子有损失,对方有人伤,我现在想问的是,我的车损在2000以内的由对方赔偿,也就是说,对方没买交强险视同买了... 我买了交强险,对方未买交强险,出险后,我负主责,对方次责,我的车子有损失,对方有人伤,我现在想问的是,我的车损在2000以内的由对方赔偿,也就是说,对方没买交强险视同买了交强险,我现在想要的就是这个文件,能说明对方没买交强险又视同买了交强险的这个文件,或者是什么条例甚至什么解释之类的!~~谢谢!~~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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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越霜雪
2010-09-20 · TA获得超过6329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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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定直接来源为各地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审理意见(可查看你所在地法院的类似审判纪要)。

依据在于下列法律法规: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强险条例》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据此,交强险为法定保险和强制保险,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相当于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此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立法精神和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立法宗旨。

三、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及《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中保协发[2008]54号)文件规定: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保险赔款。

四、中国保监会监制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7]1号)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第八条:“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上保险条款将属于交强险理赔的部分明文列为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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