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的短信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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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案件后,会给你立案通知书、案件受理通知书等书面文件,之后会通知你缴纳诉讼费,不可能给你发短信。因为法院对公电话全是座机,没有手机,手机短信发的一般都是诈骗信息。
通知开庭会有传票邮寄或送达给你,或者法官打电话通知你去法院领取。开过一次庭之后,法官可能会用电话通知下次开庭时间,但是肯定也不是以短信形式。因为只有通了电话才能确定你已收到通知,否则万一你不看短信到时候开庭人不到,法官是没办法开庭审理的。而如果被告收到传票还不去的话,法院就可以缺席审理了。如果原告接到传票不出庭,那会按撤诉处理。
一切以电话或短信形式通知让你打款到某个账户,而不是直接去法院的,都是骗子。
××市公安局。
立案决定书。
(存根)。
×公刑立字[200×]180号案件名称李×涉嫌杀人罪。
案件编号××××××××。
犯罪嫌疑人李×男女36岁。
住址××市××路××号。
单位及职业××市有机塑料有限公司。
批准人王×。
批准时间200×年5月24日。
办案人刘×姜××。
办案单位××市公安局刑大。
填发时间200×年5月24日。
填发人姚××××市公安局。
立案决定书。
×公刑立字[200×]18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涉嫌杀人罪案立案侦查。
(××市公安局印)。
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拓展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通知开庭会有传票邮寄或送达给你,或者法官打电话通知你去法院领取。开过一次庭之后,法官可能会用电话通知下次开庭时间,但是肯定也不是以短信形式。因为只有通了电话才能确定你已收到通知,否则万一你不看短信到时候开庭人不到,法官是没办法开庭审理的。而如果被告收到传票还不去的话,法院就可以缺席审理了。如果原告接到传票不出庭,那会按撤诉处理。
一切以电话或短信形式通知让你打款到某个账户,而不是直接去法院的,都是骗子。
××市公安局。
立案决定书。
(存根)。
×公刑立字[200×]180号案件名称李×涉嫌杀人罪。
案件编号××××××××。
犯罪嫌疑人李×男女36岁。
住址××市××路××号。
单位及职业××市有机塑料有限公司。
批准人王×。
批准时间200×年5月24日。
办案人刘×姜××。
办案单位××市公安局刑大。
填发时间200×年5月24日。
填发人姚××××市公安局。
立案决定书。
×公刑立字[200×]18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涉嫌杀人罪案立案侦查。
(××市公安局印)。
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拓展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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