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全域实现人身损害赔偿“同命同价”,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改动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日起实施。《解释》将人身损害赔偿案子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用由原先的城乡区别的赔偿改动为统一选用城镇居民规范测算。
在这之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已相继在片区内进行人身损害赔偿规范城乡统一试点,在其中,广东是第一批示范点省区。进行至今实际效果怎样?多方反映怎样?示范点中出现了什么新情况?新闻记者从此开展了访谈。
最高人民法院表明,为统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有关适用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依照城镇居民平均人均收入或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规范测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用依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平均年消费水平开支规范测算。该要求是根据那时候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我国基本国情,在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和城乡二元结构的情况下建立的。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此次改动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改革创新人身损害赔偿规章制度,统一城乡住户赔偿”的规定,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用由原先的城乡区别的赔偿改动为统一选用城镇居民规范测算。
此次改动的重要内容是: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由原先依照城镇居民平均人均收入或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规范测算改动为依照城镇居民平均纯收入规范测算;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用由原先依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是农村居民平均年消费水平开支规范测算改动为依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开支规范测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用不会再区别城乡住户各自测算,反而是统一依照政府部门汇总机构发布的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及其特区和省级城市的城镇居民指标值测算。
最高人民法院表明,统一选用城镇居民规范可以更加全面地维护受害者权益。尤其是受害人为农村居民的,赔付金额将得到较大幅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