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包括
保险合同的特征如下:1、具有双务有偿性质以及诺成合同的特征;2、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2)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的特征如下: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时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要得到保险人对其保险标的给予保障的权利,就必须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就必须承担保险事故发生或合同届满时的赔付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关联的。
(四)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接受与否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而保险人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义务,即保险人的义务是否履行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尚不确定,而是取决于偶然的、不确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
(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标的在投保前或投保后均在投保方的控制之下,而保险人通常是根据投保人的告知来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条件,所以,投保人的道德因素和信用状况对保险经营来说关系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