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利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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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恶意套利外,金融市场的套利交易并不属于违法行为。具体内容如下:
1、套利也叫价差交易,套利指的是在买入或卖出某种电子交易合约的同时,卖出或买入相关的另一种合约。套利交易是指利用相关市场或相关电子合同之间的价差变化,在相关市场或相关电子合同上进行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以期望价差发生变化而获利的交易行为;
2、套利交易虽然理论上比单边交易风险低,但其风险亦不可低估。以股票价差套利为例,虽然股票价差套利交易风险一般很低,但仍存在出现极端价格变动导致风险大幅提高的可能,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导致价格波动加剧的时期。如果保证金占用过多,杠杆过大,价格剧烈波动时也容易出现保证金不足的情况。正向套利者可以被视为赌价差回归“正常值”者。如果资产组合相关性违背预期,即正常比价或差价关系未能恢复,甚至进一步偏离常值,或保证金要求提高,套利者可能面临资金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历史上很多套利者在价差回归常值之前即用尽保证金且无法及时借款补充,即使价差最终回归到获利区间,套利者还是有可能以交易亏损告终。实际上,正向套利者的操作形同卖出自己保持资金充裕能力的看跌期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证券发行注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注册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第二十五条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1、套利也叫价差交易,套利指的是在买入或卖出某种电子交易合约的同时,卖出或买入相关的另一种合约。套利交易是指利用相关市场或相关电子合同之间的价差变化,在相关市场或相关电子合同上进行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以期望价差发生变化而获利的交易行为;
2、套利交易虽然理论上比单边交易风险低,但其风险亦不可低估。以股票价差套利为例,虽然股票价差套利交易风险一般很低,但仍存在出现极端价格变动导致风险大幅提高的可能,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导致价格波动加剧的时期。如果保证金占用过多,杠杆过大,价格剧烈波动时也容易出现保证金不足的情况。正向套利者可以被视为赌价差回归“正常值”者。如果资产组合相关性违背预期,即正常比价或差价关系未能恢复,甚至进一步偏离常值,或保证金要求提高,套利者可能面临资金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历史上很多套利者在价差回归常值之前即用尽保证金且无法及时借款补充,即使价差最终回归到获利区间,套利者还是有可能以交易亏损告终。实际上,正向套利者的操作形同卖出自己保持资金充裕能力的看跌期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证券发行注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注册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第二十五条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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