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暖费如何交法
一、取暖费的收取办法由各省市的地方法规或行政管理规定进行规范,收取价格一般通过听证会形式后由所在地政府提出提出价。
二、收费方式,在行政规定中规定或供暖合同中约定,可以一次按取暖周期收齐,也可以分段收取,应考虑到用户的承受能力,一般是两段收取:开栓收一半,到中期再收取另一半。对于欠缴的有的地方规定有滞纳金,有的地方按合同约定违约责任。
三、供热单位应保证供热质量,用户应按规定交纳费用,对于达不到供热规定的基本温度(黑龙江为室内温度18度)的应按比例少收费或返还一定比例的费用。
四、对于空置房申请报停的而停止供热的,应交相应的热源占用费,一般为供热应收价格的20—30%。
供暧产品是带有公益性的居民生活必须品,不能完全靠市场手段调节,须辅以行政管理手段。
扩展资料:
抚顺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取暖费的收缴工作,保证城市冬季供暖,保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需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市区内使用外单位热源或热力网集中供暖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每年度的取暖费收缴从当年4月1日起至下一年3月31日止。各用暖单位应在每月月底前缴清当年全部取暖费总额的1/12,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额1‰的滞纳金。银行按供、用暖单位双方签订的供暖协议监督、划拨供暖单位提取的滞纳金数额。
第四条市、区两级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费每年分两次缴纳,3月底前缴清当年1至4月份的取暖费,10月底前缴清当年11月至12月份的取暖费。
第五条鼓励用暖单位一次性缴清取暖费。在每年收缴期第一个月、第二个月、第三个月一次缴清取暖费的,分别免收取暖费总额的6%、4%、2%。
第六条取暖费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收取。
第七条除市、区两级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外,各用暖单位在银行基本帐户中,实行工资、取暖费同比例存储、同比例支取,即在支付工资的同时,按同比例支付取暖费。
第八条各企业及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必须与供暖单位签订供暖合同和供暖收费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并认真履行合同和协议。
各银行按供暖收费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办理特约委托收款,从用暖单位基本帐户中逐月划拨。供暖单位不按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执行的,银行有权拒绝受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抚顺市城市供暖收费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