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具有哪三个特性

王俊林律师
2023-01-04 · 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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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

1、所谓专利的独占性是指专利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

3、所谓专利权的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


专利是指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技术,是受国家认可并在公开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保护的专有技术。

专利(Patent)源于14世纪英国产生的Letters Patent,即公开的证书(信件)。由此可见,专利最初的含义是官方将证书所记载的技术内容向公众公开,同时授予申请人垄断性的特权。因此,向公证公开是专利最大的特点。

现在,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理解“专利”:

1、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

2、专利是记载发明创造内容或者技术方案的文献;

3、专利是指经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发明创造。


专利的种类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规定,在我国法律中规定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四条之二

(一)本同盟成员国的国民向本同盟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或非本同盟成员国为同一发明所取得的专利是相互独立的。

(二)上述规定,应理解为具有不受限制的意义,特别是指在优先权期限内申 请的各项专利,就其无效和剥夺其权利的理由以及其正常有效期而言,都是相互独 立的。

(三)这项规定应适用于在它开始生效时已存在的一切专利。

(四)这项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在新参加国加入时每一方已存在的专利。

(五)取得的具有优先权的专利在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期限,应与申请的或被核 准的没有优先权的专利期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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