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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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时,应注意事项共有以下几点: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查看 房产证 ,土地证,个别地区还有 契税 证); 2、产权是否明晰无纠纷(是否有 抵押 ,查封, 离婚析产 , 继承 ,共有权人状况);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须注意: 买卖不破租赁 ); 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是否有土地抵押,查封等); 5、市政规划是否影响(是否在动迁红线内); 6、房屋是否合法(不要有违规搭建等,无法办理过户); 7、单位房屋是否侵权(福利分房等); 8、水电气暖物业费用是否拖欠,该房产内户口必须迁移(特别是学区房); 9、中介公司是否违规(选择全国连锁的正规品牌中介机构办理,避免黑心中介吃差价等); 10、合同约定是否明确(违约赔偿责任)。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 房屋所有权 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 身份证 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 宅基地使用权 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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