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儿童节的由来?
国际儿童节的设立,和发生在二战期间一次屠杀--利迪策惨案有关。
1942年6月10日,德国法西斯枪杀了捷克利迪策村16岁以上的男性公民140余人和全部婴儿,并把妇女和90名儿童押往集中营。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各地经济萧条,成千上万的工人失业,过着饥寒交迫的生活。儿童的处境更糟,有的得了传染病,一批批地死去,有的则被迫当童工,受尽折磨,生活和生命得不到保障。
为了悼念利迪策惨案和全世界所有在战争中死难的儿童,反对虐杀和毒害儿童,以及保障儿童权利,1949年11月,国际民主妇女联合会在莫斯科举行理事会议,各国代表愤怒地揭露了帝国主义分子和各国反动派残杀、毒害儿童的罪行。
为了保障世界各国儿童的生存权、保健权和受教育权,为了改善儿童的生活,会议决定以每年的6月1日为国际儿童节。当时的很多国家表示赞同,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
1925年8月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关于儿童福利的国际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国际儿童节”的概念。
这次大会有54个国家的爱护儿童代表,聚集在瑞士日内瓦举行儿童幸福国际大会,通过《日内瓦保障儿童宣言》。
宣言中,对于儿童精神上应有的享受、贫苦儿童的救济、儿童危险工作的避免、儿童谋生机会的获得,以及怎样救养儿童等问题,均有热烈讨论。
自此次大会后,一方面藉以鼓舞儿童,让儿童感到幸福、快乐,另一方面也为引起社会重视与爱护,各国政府都先后规定儿童节。
我国儿童节,早期为每年的4月4日,是1931年根据中华慈幼协会的建议设立的。
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通令,废除旧的儿童节,将6月1日作为我国的儿童节,与国际儿童节统一起来。世界上许多国都将6月1日定为儿童的节日。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和希望,儿童的安全、生存和发展是人类进步的先决条件。国际社会应在消灭战争、贫困等方面付出更大的努力,为孩子们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