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育的一般原则
幼儿园教育的一般原则有: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的原则。发展适宜性原则。目标性原则。主体性原则。科学性、思想性原则。
一、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的原则
1、尊重儿童人格尊严。教师要将儿童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来对待,尊重他的思想感情。兴趣、爱好,要求和愿望等。
2、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儿童毕竟是稚,弱小的个体,他们对自己权利的行使还必须通过成人的教真和保护才能实现。教师丕仅是儿童的教真者也应当是儿真权益的实际维护者。
二、发展适宜性原则
学前教育的出发点和最后归宿都是促进儿童身心和谐发展,促进每一个儿童在现有的水平基础上获得充分的最大限度的发展。要找准每个孩子的最近发展区,使每个孩子通过教学获得都能在原有基础上有所提高。
遵循发展适宜性原则包含几层含义:教育设计,组织,实施既符合儿童的现实需要,又利于其长远发展,既适合儿童的现有水平,又有一点的挑战性,必须促进儿童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为每个儿童着想,关注个体差异。
三、目标性原则
1、把握目标的方向性和指导性。
2、注重教育目标实施过程的动态管理。
四、主体性原则
1、准确把握儿童发展的特点和现状。
2、在活动之前还要善于激发学前儿童的学习兴趣和动机。
五、科学性、思想性原则
1、教育内容应是健康,科学的。
2、教育要从实际出发,对儿童健康发展有利。
3、教育设计和实施要科学,正确。
幼儿园教育
《幼儿园教育》是1997年11月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李季湄,肖湘宁。该书说明了学前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的重要因素是教育质量,办好幼儿园,提高整体教育质量,关键在于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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