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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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如下:
必须反映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利益的根本要求。
必须符合一般社会道德原则的基本要求。
必须反映教师职业活动的特点。
教师职业道德基本要求——“爱国守法”:
爱国是教师做好本职工作的支撑。爱国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中国各族人民道德品质的重要特征,是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热爱自己的祖国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爱国作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教师做好本职工作的支撑点。
教师把热爱祖国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不断强化自己的爱国意识,培养爱国情操。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做一个忠实的爱国者。守法是《宪法》所规定的所有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守法主体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驶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教师职业的神圣性、示范性,要求教师成为守法的楷模,进而对受教育者的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实现全体国民法律素质的提升,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奠定基础。倡导“爱岗敬业”就是要求教师对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深厚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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