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十条规定内容
1.严禁未佩戴或不正确佩戴口罩进入医疗卫生机构;
2.严禁未测量体温进入医疗卫生机构;
3.严禁未查验健康码、行程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
4.严禁不询问流行病学史进入医疗卫生机构;
5.严禁医务人员未经培训上岗执业;
6.严禁虚报、瞒报、漏报、谎报发热患者信息;
7.严禁未设置发热诊室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留诊发热患者;
8.严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流失发热患者;
9.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发热诊室;
10.严禁违反医院感染等疫情防控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