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人员如何规避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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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人员的涉税风险与企业的涉税风险通常是同步的,对于财会人员来说,涉税风险更多的来源于企业,自己做账水平的高低与涉税风险高低往往并没有因果关系。因为企业的涉税风险的发生并不一定是账上的问题,甚至大多是非税因素所带来的,中国的事情很多时候是对人不对事。所以对财会人员来说,在做好业务的同时应该好好看看自己所服务的企业有无潜在的风险因素,这样才能尽可能的规避掉与自己有牵连的涉税风险。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经常说过或听过这么一句话,“某某单位或某某人出事不奇怪,不出事才奇怪”。这说明了什么问题,那就是对于风险我们其实是心知肚明的,外人都知道早晚要出事何况当事人自己,如果你就是当事人,尽量避开高风险的企业才是明知之举。 通常情况下,大型企业或垄断企业相对安全,因此这类企业本身背景很硬,关系也很广。有时某个私营企业的老板也很风光,甚至有个很硬的后台,但这种由利益结成的关系可并不牢固,说不定那天人家就给你来个落井下石。当然并不是说私营或小型企业就一定不安全,继续下面的讨论。 有句话说“堡垒最容易被从内部攻破”,企业的涉税风险经常也来自于内部,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就是这样一个薄弱环节。如果一个企业股权混乱或股权过于分散,都容易出问题。 例1:央视生活栏目曾经报导过这样一个事,几个人一起投资开了一个小煤窑,大股东一手把持经营和财务大权,小股东认为自己的分红太少,一气之下向当地税务局举报了自己所投资的这个小煤窑。 例2:某国有商厦因经营不善倒闭,几个下岗职工凑钱入股重新开张,几年后某股东向法院起诉,声称自己被管理层欺瞒,认为利润不实要求查账。 股东之间是否和睦、是否团结非常重要,他们对企业的实情比较了解,往往会成为不安定因素,财会人员不可不察。 关键岗位的人员设置。选择财会人员业务水平并不是最重要的,对单位是否忠诚是否能与人友好相处是第一位的。有这样一个会计,她先后在公司内部几个科室呆过,一两年后就“打”成一片了,打架的,最后到公司新成立了一个经营单位任主管会计。起初一年多和经理处的还可以,然后就在众人的预料中和经理发生了尖锐冲突,被经理解职后拿着该单位的内部材料跑到上级领导处告状。大家设想她若跑到税务局举报会如何,在这样的人手下干财会工作风险大不大。 单位的负债情况。我认为这点非常重要,负债往往是引发涉税风险的导火索。负债可分为官债和民债,又可再分为正常息率借贷和高息借贷。官债即银行借款或单位间正常借款通常没有风险。高息借贷的企业风险极大,特别是那些有来头的放贷者,他们往往不会通过合法的诉讼手段讨债,而偏爱于通过公检法等公权机关讨债,其中最有用的由头就是企业偷逃税,用这种把柄来逼迫企业偿债,这自然就会牵扯到企业的财会人员。 危险的放贷者。地下钱庄,挪用公款放贷者,有公权背景者。地下钱庄会通过黑社会讨债。后两者通过公检法讨债也早就不是新闻,挪用公款者担心本单位处分甚至移送司法机关,有公权背景的就更不在话下了。他们知道企业多少都有偷税行为,就以由为突破口来讨债,企业的财会人员当然就是他们的重点突破对象。 对于采用高息大量借贷的企业来说,即使不构成非法集资罪也早晚会出事。当对方收到高额利息时面上和你相处融洽,一旦还款出现问题就会通过各种手段全力讨债。财会人员一定要警惕这类企业,如果自己的企业开始用不合理的利率大量向危险人物借款,一定要尽早抽身。 财会人员不要主动参与到自己职责以外的涉税事宜的办理。比如说假发票,假发票除了套取现金暗发补贴外,当然也会偷逃税款。财会人员不要自己去搞这些东西,老板签字我就报销,真假我不知道,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自己的风险。不是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自己不要去办,这点要和老板讲清楚。任何事情该走的手续都要走完备,比如会计不能代替出纳开收据,不能代替仓库保管员做材料入库单,不能同时又当业务员。 企业对外发布的信息尽量事先通过财会部门审核。某单位对外发布信息说组织职工献血,审计员就有意在账上寻找发放补贴的记录,没有,再问办公室主任有无发放,答每人数百元,至此该单位的账外账暴露。 再说个事例,税务部门问老板进货渠道有那些,老板就把本单位的实际业务情况说了说,实际上该单位虚开进来了增值税发票,发票反映的购货单位与实际进货单位大相径庭,这就是老板和财会人员没有沟通好。 企业的账外收入存到那里。一般是单位开账外结算户头或者个人存折。但单位的结算户提取现金可能比较麻烦,于是放到个人存折上。那么个人存折是单位负责人或者老板的名义,还是财会人员的名义,如果被查出来财会人员有无挪用公款之嫌,这里需要好好斟酌一下。 介绍一个真实案例,某单位少了现金于是报官,这时出纳举报会计贪污而把会计送进班房,当然出纳有亲戚在当地不是一般人物。而起因是单位负责人为了逃税而设置账外账,上级单位得知后要求合账,结果合账后现金实数和账面数对不上了,于是闹出了这出官司。 对于领导安排做假账,是否要言听计从,或者办到什么程度如何取舍。相关热词:财会涉税风险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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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人员尽力规范会计核算,规避税务风险,注意以下涉税业务:
1、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
2、帐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3、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从而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税负。
4、外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且年末帐面保留余额;
5、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仍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支出时也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单据;
6、不按《计税标准》规定的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又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纳税年度补提折旧(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成本费用不得跨期列支);
7、生产性企业在计算成品成本、生产成本时,记帐凭证后未附料、工、费耗用清单,无计算依据;
8、计算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时,未附销售成本计算表;
9、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无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与用工合同、社保清单三者均不能有效衔接;
10、开办费用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1、未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没有依据的随意计提期间费用;或在年末预提无合理依据的费用;
12、商业保险计入当期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3、生产性企业原材料暂估入库,把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若该批材料当年耗用,对当年的销售成本造成影响;
14、员工以发票定额报销,或采用过期票、连号票或税法限额(如餐票等)报销的发票。造成这些费用不能税前列支;
15、应付款项挂帐多年,如超过三年未偿还应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未做纳税调整;
上述4-15项均涉及企业所得税未按《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征,在税务稽查时会带来补税、罚税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16、增值税的核算不规范,未按规定的产品分项分栏目记帐,造成增值税核算混乱,给税务检查时核实应纳税款带来麻烦;
17、运用“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发出的存货,引起缴纳增值税时间上的混乱,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商品(产品)发出后,即负有纳税义务(不论是否开具发票);
18、研发部领用原材料、非正常损耗原材料,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并没有做转出处理;
19、销售废料,没有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20、对外捐赠原材料、产成品没有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及对外捐赠两项业务处理。
上述16-20项均涉及企业增值税未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提销项税、进行进项税转出及有关增值税的其他核算,在税务稽查时会带来补税、罚款及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21、公司组织员工旅游,直接作为公司费用支出,未合并入工资总额计提并 缴纳个人所得税。
22、很多公司财务人员忽视了印花税的申报(如资本印花税、运输、租赁、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等),印花税的征管特点是轻税重罚。
23、很多公司财务人员忽视了房产税的申报,关联方提供办公场地、生产场地给企业使用,未按规定申报房产税,在税务稽查时会带来补税、罚款及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1、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
2、帐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3、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从而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税负。
4、外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且年末帐面保留余额;
5、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仍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支出时也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单据;
6、不按《计税标准》规定的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又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纳税年度补提折旧(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成本费用不得跨期列支);
7、生产性企业在计算成品成本、生产成本时,记帐凭证后未附料、工、费耗用清单,无计算依据;
8、计算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时,未附销售成本计算表;
9、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无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与用工合同、社保清单三者均不能有效衔接;
10、开办费用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1、未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没有依据的随意计提期间费用;或在年末预提无合理依据的费用;
12、商业保险计入当期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3、生产性企业原材料暂估入库,把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若该批材料当年耗用,对当年的销售成本造成影响;
14、员工以发票定额报销,或采用过期票、连号票或税法限额(如餐票等)报销的发票。造成这些费用不能税前列支;
15、应付款项挂帐多年,如超过三年未偿还应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未做纳税调整;
上述4-15项均涉及企业所得税未按《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征,在税务稽查时会带来补税、罚税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16、增值税的核算不规范,未按规定的产品分项分栏目记帐,造成增值税核算混乱,给税务检查时核实应纳税款带来麻烦;
17、运用“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发出的存货,引起缴纳增值税时间上的混乱,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商品(产品)发出后,即负有纳税义务(不论是否开具发票);
18、研发部领用原材料、非正常损耗原材料,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并没有做转出处理;
19、销售废料,没有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20、对外捐赠原材料、产成品没有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及对外捐赠两项业务处理。
上述16-20项均涉及企业增值税未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提销项税、进行进项税转出及有关增值税的其他核算,在税务稽查时会带来补税、罚款及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21、公司组织员工旅游,直接作为公司费用支出,未合并入工资总额计提并 缴纳个人所得税。
22、很多公司财务人员忽视了印花税的申报(如资本印花税、运输、租赁、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等),印花税的征管特点是轻税重罚。
23、很多公司财务人员忽视了房产税的申报,关联方提供办公场地、生产场地给企业使用,未按规定申报房产税,在税务稽查时会带来补税、罚款及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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