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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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如下: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7、绿色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民法上的基本原则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一般原则,也包括即使在法律文本中没有写明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的一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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