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服务中心大概是什么样的部门
政服务中心原名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又叫政务服务中心,是集信息与咨询、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督于一体的综合性行政服务机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中指出,要逐步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要充分发挥服务中心(即政务(行政)服务中心)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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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中心是实施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各地要因地制宜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服务中心。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服务中心办理。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不进入服务中心办理的,由本级政府决定。双重管理和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便于工作、加强服务的原则,适合依托服务中心的可纳入当地服务中心办理。
政务服务中心一般为政府行政机构,如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为市政府办公厅归口管理的正局级行政机构。安徽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机构是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对外挂省政务服务中心牌子),同时,省政务公开办公室作为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省政务公开办为省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
服务中心作为实施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设立管理机构,对进驻窗口办公的各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集中管理。对进驻窗口的单位来说,凡与企业、社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都要纳入中心办理,坚持应进必进、能进必进,切实发挥好窗口服务功能。具体讲,主要是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三类,对这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事项的办理都应纳入中心。
当然,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不宜进入中心办理的,《意见》也提出了例外原则,必须由本级政府研究决定,各进驻单位无权自行决定。对实行双重管理和垂直管理的部门,按照便于工作、加强服务的原则,适合依托服务中心办理的,应纳入当地服务中心办理,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工作的特殊性,应在当地政府的统筹安排下,从实际出发,由双方协商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服务中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
行政服务中心是综合性行政服务机构。
在我国,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大都产生于本世纪初,尤其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前后。据有关统计资料,全国已有不同层级的综合行政服务机构3300多家,几乎覆盖了全国所有县市。
我国综合行政服务机构的产生,顺应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现实要求,是政府公共服务方式和服务程序的一种新的探索。其产生的原因大体可分为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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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的作用:
行政服务中心原名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又叫政务服务中心 ,是集信息与咨询、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督于一体的综合性行政服务机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中指出,要逐步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要充分发挥服务中心(即政务(行政)服务中心)作用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服务中心
行政服务中心原名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是集信息与咨询、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督于一体的综合性行政服务机构。
服务宗旨:一站受理、热情服务、转告相关。
机构别称:公共(服务)中心、市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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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创建目的:
1、集中办事,方便群众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中心设立窗口集中办公,将行政相对人需要跑多个部门才能办成的事,变为只跑中心一处就能办成,极大地方便了办事群众。
2、加强监督,提高效率
在中心的统一要求、组织、监管和协调下,对进入中心的所有审批事项都作出公开承诺、限时办结;特别是通过并联审批,切实简化了办事程序、有效提高了办事效率。
3、阳光作业,防止腐败
建立公开、透明的告知制度,服务项目、受理条件、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结果、行为规范、管理规章等全面公开,实行阳光作业。
4、规范收费,有利财政
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减少了部门自由裁量收费数额的随意性,全部收费直接进入财政统一账户,透明了各部门资金状况,方便了财政对各部门资金的有效监管,防止了资金流失,保证了财政收入。
参考资料:
2015-06-26
崇文区行政投诉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崇文区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崇文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担负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和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投诉中心通过群众的来信、电话、来访、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受理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投诉。
投诉件的办理将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投诉人在投诉时,请如实填写投诉办理单,依法进行正常投诉。
受理投诉的具体范围:
1.行政不作为,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2.行政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处理不当,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
4.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违反行政效能的行为;
5.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行政行为。
不予受理的投诉:
1.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问题。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3.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同一信访事项。
1.受理对区属行政机关、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政行为的投诉。
2.调查处理市行政投诉中心转办的行政投诉件。
3.直接调查违法行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效率低下等行政违法违规事件。
4.组织协调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依法调查处理行政违法案件。
5.受理对区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
6.按照有关规定,对调查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构成违纪的由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