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私自翻学生的书包,有没有侵犯了我们的个人隐私权?
今天中午放学,我们照常去吃午饭。我们在学校食堂吃饭时,一个同学跑过来说,班主任组织部分同学翻学生的书包,许多同学的隐私被老师发现了,连我们班的班长也因为这件事情牵连了进去...
今天中午放学,我们照常去吃午饭。我们在学校食堂吃饭时,一个同学跑过来说,班主任组织部分同学翻学生的书包,许多同学的隐私被老师发现了,连我们班的班长也因为这件事情牵连了进去。下午班队课上,班主任尽然还在班上骂我们.....我无言可语.. 我想请问下专业人士这是否侵犯了我们的个人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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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那是不对的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权,作为学生,老师虽所要管,却不能直接搜书包 见下: 1、我国隐私作为人格权的内涵 属于绝对权范畴 任何人不得侵犯 隐私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只受自己意志支配的 而且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因此 不论学校是否在行使监督保护学生的权利 在学生隐私面前 学校权力或者权利的行使都不得突破 2、侵害隐私权行为的方式,不仅限于“宣扬”,“公布”,“披露”,事实上,除了上述方式之外,还包括侵入侵扰、监听、监视、窥视、刺探、调查和干扰等。 只要具有违背学生对本人隐私处置的意愿 不论学校采取何种形式的行为 都已是侵犯学生的人格权。 举个很生活的例子 爸爸妈妈偷看小孩子的日记 难道说 爸爸妈妈没有向外声张就不属于侵犯隐私了吗? 如果答案是不属于 那么为什么要制止不提倡 毕竟爸爸妈妈多了解小孩的真实想法更有益于沟通和教育。 3、侵害隐私的后果,就是个人的秘密信息被揭露、被公开、被干预等。由于信息是无形的,那么,隐私受到侵害的后果,就不象客观物质被侵害一样有客观外在的损害后果。侵害隐私权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是因为受害人的隐私因被他人知悉而感到羞辱、痛苦、焦躁、忧虑等不正常的心理情绪。侵害隐私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主要是受害人因其隐私被披露而被辞退,以及因精神痛苦而进行治疗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那么在这里 教官长时间在厕所 你认为他会不会偶尔有意无意看到些什么呢?如果你说他绝对不会,那么为什么还会有人感到不安、焦虑呢?这种看到,对于不愿被看的人,难道不是一种侵害行为?学校难道就不该对此有预见性?应有预见而仍为之那是什么行为?难道不是故意? 对于厕所这样一个阴私空间,学校的监督权力的突破,是不是一种侵犯行为?性质上和撬开你带缩的抽屉根本没有区别。 4、正是因为上述的特殊性,隐私侵犯的精神损害与侵权行为相伴而生,只要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就必然有精神损害,这种因果关系比较明显不用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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