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借给别人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有责任么?

我电动车借给朋友去办事本人的电动车属于绿牌非机动车所以驾驶人不需要驾驶证且符合骑电动车朋友在路上与别人发生碰撞对方同属于绿牌电动车警方判我朋友全部责任我朋友暂时没有偿还能... 我电动车借给朋友去办事 本人的电动车属于绿牌非机动车 所以驾驶人不需要驾驶证且符合骑电动车 朋友在路上与别人发生碰撞 对方同属于绿牌电动车 警方判我朋友全部责任 我朋友暂时没有偿还能力 这样我这车主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么??新法律规定只要出借人没有过错可以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是的话到时候在法院怎么为自己辩论??根据哪条法律依据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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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云说教育
推荐于2019-11-17 · 教育领域爱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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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是无责的,除非你借给的人无驾驶资质,一般对于电动车并无法定的驾驶资质要求,除非一些特殊的,比如未成年人。你借给这些人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通过并正式施行,侵权法中专门有一章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由此明确了如果车主没有过错,就不用再承担赔偿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都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出了明文规定。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将交通事故中车主责任确定为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出借的车辆发生事故,如果不能证明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车主就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扩展资料:

处理过程:

1、事故现场跑的,车子全责,司机按交通肇事罪和肇事逃逸处理。民事赔偿有车主自己承担(保险拒赔),司机需承担的部分,车主垫付之后再向司机追偿。

2、报警之后,处理过程中跑的,司机负刑事,车主负民事。保险公司会承担车主的赔偿款,赔偿额度以外的,有车主自己承担。

3、有保险:苦主找车主,车主找保险,保险找肇事者(就是借车用的),肇事者无能力赔偿则保险自己认了。

4、无保险:苦主找车主,车主找肇事者,肇事者找不到或者无能力赔偿,则由车主连带赔偿。
所以借车(机动车)的风险是非常大的,轻则破财,重则倾家荡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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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一般应由车辆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人对出借车辆存在过错的,比如明知对方无驾驶资格而出借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注意是相应的而不是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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璩长星0dr7983
推荐于2017-06-01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璩长星0dr7983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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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创立了个人所。2002年开始从事法律,专业的民事、刑事律师。现任李建成律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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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的描述你没有过错,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属于非机动车辆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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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0 · TA获得超过130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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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汽车的户主是我,前不久我借给一个朋友。现在朋友开着我的车出了交通事故,请问我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吗? 蔡律师:那要看你有没有过错, 比如你要是知道开车人没有驾照等过错,则要承担过错责任;其他情况下,无过错则不用承担责任。 程律师:你与开车人是什么关系,借用还是佣用关系。 王律师:如果对方有驾驶证,你缴纳了交强险,则你没有责任。 相关知识——道路交通事故处罚原则 第二十三条 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对机动车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违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符合下列第一、二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三、四项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五、六项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二)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三)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四)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五)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 (六)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 对前款第一、二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逃逸; (二)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三)隐瞒交通事故真相; (四)嫁祸于人; (五)其他恶劣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裁决之日起生效。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时,应当制作裁决书,分别送交当事人、被处罚人的工作单位和被处罚的机动车驾驶员现籍车辆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对军人、武装警察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交由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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