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男方婚前付的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房贷,房子只写了男方一个人的名字
这种情况一旦离婚后是怎么处理的呢,女方可以得到自己当初还的贷款金额已经房子的增值收益吗?听人说女方可以得到的很少,婚姻法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这种情况一旦离婚后是怎么处理的呢,女方可以得到自己当初还的贷款金额已经房子的增值收益吗?听人说女方可以得到的很少,婚姻法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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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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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其实并不复杂,细分一下就行。
首先,夫妻共同还房贷,虽说只写了男方一人的名字,可这还是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当然包括房子已经增值的那部分利益;其次,男方婚前支付的房款的首付,属男方的财产,当然也包括了男方首付后所增值的那部分利益,只要能提供首付确实属于婚前行为的证据。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首先,夫妻共同还房贷,虽说只写了男方一人的名字,可这还是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当然包括房子已经增值的那部分利益;其次,男方婚前支付的房款的首付,属男方的财产,当然也包括了男方首付后所增值的那部分利益,只要能提供首付确实属于婚前行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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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首先作为女方不需要那本来就不属于自己的首付,但是也听人说一旦有那天需要提供还贷金额的证明,但是平时谁会留什么证明呢,不太懂这个,难道要每月签条子,还有就是想北京这样的地方是一定要考虑房子的增值部分的, 这部分女方有可能得到吗?这部分的利益法律有相关的规定吗还是能那会自己还贷的部分已经不容易了, 如果您知道麻烦说下 谢谢了
追答
首先,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房子按当时购入价算,共计10万,其中,男方首付2万,婚后夫妻共同偿还8万;而现价该房增值至20万,由于同比增值,男方可收回首付款4万,尚余16万,由男女双方各得8万。
其次,房子增值,不仅仅是在北京,几乎所在人都知道前几年房子增值很凶,这部分增值利益理应考虑女方。既然是夫妻共同还贷,女方当然能享受房产增值的利益,这还需要什么法律法规来界定吗?现在法院审理案件,在注重“合法”的基础上,兼顾了合情和合理。
第三,所谓的证明,只是证明男方确实在婚前首付了2万,这证据找出来似乎并不难,银行本身有支付记录、房产商那儿有交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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