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每个州的议员人数取决于什么
美国宪法第一章规定每州可选出两名参议员。
宪法又进一步规定,除非该州同意,否则宪法修正案不得剥夺任何一州在参议院中的选举权。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与未成立州府的属土不具任何代表权。
美国目前共有50州,所以参议院共有100名议员。各州在任最久的议员被称为“资深参议员”(Senior Senator),与其对应的为“资浅参议员”(Junior Senator)。这样的惯例并无任何特殊意义。
议员选举
参议员一任6年,其任期交错,故每两年有约1/3的席次改选。任期交错安排让任一州的两名参议员不会在同一场大选中相互竞逐。参议院改选在11月第一个完整星期的星期二举行,选举日与众议院改选在同一天。每一名参议员由其所代表的州之全体州民选出。一般说来,共和党与民主党在大选前数月所举行的初选中选出其参选人。
独立人士与其他小党的选举细则各州不同。在大选中,几乎所有的州都行使单一选区多数决(First Past the Post)。在该体系下,赢得相对多数选票(不一定过半)者获胜。例外有路易斯安那州,佐治亚州和华盛顿州使用复选式排序投票(两轮投票制)。
一旦当选之后,参议员任期至其任满、身故、或辞职为止。宪法更进一步准许参议院在2/3多数同意之下开除议员。参议院史上曾有15名议员遭开除,其中14位在1861年至1862年间因支持导致内战的美利坚联盟国而遭免职。自此之后,再无参议员遭到驱逐。
然而,许多议员在免职程序进行中选择辞职(最近的例子是1995年的鲍伯·帕克伍德)。参议院也曾通过对若干议员的谴责。谴责案只需简单多数通过即可,但不能将议员免除其职,由于被纪录,议员的声誉会受损(如约瑟夫·麦卡锡)。
自此之后,再无参议员遭到驱逐。然而,许多议员在免职程序进行中选择辞职(最近的例子是1995年的鲍伯·帕克伍德)。参议院也曾通过对若干议员的谴责。谴责案只需简单多数通过即可,但不能将议员免除其职,由于被纪录,议员的声誉会受损(如约瑟夫·麦卡锡)。
第十七修正案规定,在参议院席位因任何原因出缺时,可自专门选举替补。参议院席位专门选举无须在议席出缺时立即举行,典型地是与下次两年一度的国会选举同时举行。
专门选举如果与国家其他职位的大选撞期,并不会合并选举,而是分别举行。自专门选举胜选的议员其任期为至原任者的6年任期届满为止,而非自选上起全部6年任期。
第十七修正案进一步规定,州议会可授权其州长于该州参议院席位出缺时,在专门选举实施前指定人选以暂时代理参议员行使其职权。全部50州,除亚利桑那州之外,都通过了授权由州长指定暂时代理人选的法律;参议员在名讳上加有阁下称号,以示尊崇。
2017年,年薪平均为美金$174,000;临时主席与政党领袖所得更多。CNN在2003年6月所作的金融调查,至少有40名的参议员为百万富豪。
一般说来,因其代表更多美国人口,在美国,参议员的政治地位比众议员更为重要,因其数目较少、任期较长、代表较多的选民(地广人稀的州在众议院中代表全州的席位除外)、参加更多的委员会、拥有更多的助理。在总统大选中,在任参议员获提名者远多于在任众议员。
美国参议员大多是律师出身,例如第113届国会中的100位参议员中有55位出身于律师。
扩展资料:
资格限制
宪法第一条第三款所设立的参选参议员席位三项资格限制是:须年长于三十岁、至少在过去九年为美国公民、并且须(在选举开始时)为其所代表的州之居民。对有意角逐成为参议员者,其年龄与公民权上的资格限制严格于欲参选众议员席位者。
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第六十二号文件中,以论证“参议院的委任”需有"更高明的见闻与稳定度"为由为这样的安排作辩护。
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另外规定,任何联邦或州政府官员,若在宣誓效忠宪法后鼓动叛乱或协助美国的敌人者,取消成为参议员的资格。该法条在内战结束后迅速成为强制性,阻止支持联盟国者任职。该修正案也规定,若国会两院都以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撤除前此之资格取消,被取消资格者仍可任职。
宪法中规定,授权参议院(而非法院)裁定个人是否具就任资格。参议院早期并未详查议员的资格。其结果是未达法定年龄者也获得就职许可:29岁的亨利·克莱(1806年)、28岁的阿米斯特德.梅森(1816年)与约翰.伊顿(1818年)。这些事例之后未曾再发生过。
1934年,Rush D. Holt Sr.当选为参议员时才29岁,他直到满30岁之后才宣誓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