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入股资金如何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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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模式如下:
一、如果公司刚成立,工商注册也办好了,收到股东应付的投资款,则很简单,只要做如下会计处理:
1、费用发生: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股东
2、最后结转:
借:其他应收款
贷:实收资本
3、收到股东出资: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二、如果是公司增资扩股,那需要办好如下手续再做户计处理:
1、签署股东协议书等法律文件;
2、到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由公司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增资扩股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三、如果是注册资本变更:应提供有合法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再做相应的户计处理;
四、如果是: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即技术入股协议书)、新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再按收到款做相关户计处理;所以不同情况有不同情况的工作,在做会计处理前你必须先把情况搞清楚,这样才能正确处理.
1、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
3、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因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投资的,对已归还的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实收资本的减项单独反映.
这种情况是不能计入"实收资本"的,因为计入"实收资本"是要经过验资和工商机关审核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如果公司刚成立,工商注册也办好了,收到股东应付的投资款,则很简单,只要做如下会计处理:
1、费用发生: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股东
2、最后结转:
借:其他应收款
贷:实收资本
3、收到股东出资: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二、如果是公司增资扩股,那需要办好如下手续再做户计处理:
1、签署股东协议书等法律文件;
2、到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由公司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增资扩股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三、如果是注册资本变更:应提供有合法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再做相应的户计处理;
四、如果是: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即技术入股协议书)、新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再按收到款做相关户计处理;所以不同情况有不同情况的工作,在做会计处理前你必须先把情况搞清楚,这样才能正确处理.
1、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
3、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因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投资的,对已归还的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实收资本的减项单独反映.
这种情况是不能计入"实收资本"的,因为计入"实收资本"是要经过验资和工商机关审核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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