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地人退休 必须要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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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在北京办理退休的条件具体如下: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性50周岁,男性60周岁;女性干部为55周岁,干部一般为机关单位干部,对于大部分普通参保人员无需考虑,还有就是一些特殊工种,特殊工种及干部身份,需要由档案审核;
2、社保账户不是临时账户,男性50周岁后,女性40周岁后缴纳的即为临时账户。就是说男性50周岁前,女性40周岁前,需要在北京已经参保;
3、退休年龄前累计缴纳15年及以上,其中10年是在北京缴纳的;
4、由单位办理退休。这条需要提示下,目前非京籍户口在北京办理退休,需要由参保单位提出申请,也就是说,满足以上条件后,在退休之前的一段时间,是需要正常在北京参保的。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在北京已经缴纳满15年的养老保险。外地人在北京怎么办理退休?
1.参保单位应按北京有关规定和程序为其职工申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2.职工档案需由其所在参保单位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提供3.外地人在北京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国家规定不再跨省市转移,基本养老金按北京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法律依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给参保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丧葬补助金。 基础养老金指按规定计发标准,由各级财政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全额予以补助的养老金待遇。 个人账户养老金指参保城乡居民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支付给参保城乡居民的养老金待遇,以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由于死亡、出国(境)定居以及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等情况下退还其本人个人账户存储额的支出。 丧葬补助金指在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参保人死亡后,政府给予遗属用于丧葬的补助费用。 转移支出指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转出的个人账户资金额等。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性50周岁,男性60周岁;女性干部为55周岁,干部一般为机关单位干部,对于大部分普通参保人员无需考虑,还有就是一些特殊工种,特殊工种及干部身份,需要由档案审核;
2、社保账户不是临时账户,男性50周岁后,女性40周岁后缴纳的即为临时账户。就是说男性50周岁前,女性40周岁前,需要在北京已经参保;
3、退休年龄前累计缴纳15年及以上,其中10年是在北京缴纳的;
4、由单位办理退休。这条需要提示下,目前非京籍户口在北京办理退休,需要由参保单位提出申请,也就是说,满足以上条件后,在退休之前的一段时间,是需要正常在北京参保的。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在北京已经缴纳满15年的养老保险。外地人在北京怎么办理退休?
1.参保单位应按北京有关规定和程序为其职工申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2.职工档案需由其所在参保单位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提供3.外地人在北京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国家规定不再跨省市转移,基本养老金按北京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法律依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给参保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丧葬补助金。 基础养老金指按规定计发标准,由各级财政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全额予以补助的养老金待遇。 个人账户养老金指参保城乡居民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支付给参保城乡居民的养老金待遇,以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由于死亡、出国(境)定居以及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等情况下退还其本人个人账户存储额的支出。 丧葬补助金指在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参保人死亡后,政府给予遗属用于丧葬的补助费用。 转移支出指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转出的个人账户资金额等。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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