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水体污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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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措施、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防治。
一、一般措施
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2、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二、工业水污染防治
1、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2、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三、城镇水污染防治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四、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1、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五、船舶水污染防治
1、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2、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3、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一、一般措施
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2、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二、工业水污染防治
1、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2、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三、城镇水污染防治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四、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1、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五、船舶水污染防治
1、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2、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3、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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