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问题求助

去年九月份的时候,将一个隶属于管委会管的店铺转让给了第三者,转让费之类的共计十三万。写的是分期付款,在今年【2010】六月份之前全部付清,否则将收回本店,已付款将不再赔偿... 去年九月份的时候,将一个隶属于管委会管的店铺转让给了第三者,转让费之类的共计十三万。写的是分期付款,在今年【2010】六月份之前全部付清,否则将收回本店,已付款将不再赔偿。当时对方问了一个问题,说这个房子什么时候拆迁?拆迁的时候管委会会不会有经济赔偿。由于自己不大清楚,就回答自己回答这个房子确定不会在三年内拆迁。如果拆迁,管委会会有一定的经济赔偿。双方签订完合同之后,他们一直拖欠着余款三万余元直至现在。他们的理由是他们咨询过了管委会,这个房子三年内不会拆迁,但以后拆迁的时候也不会有经济赔偿,于是他们以此为据,认为是我欺骗了他们所以不付余款。一直拖欠到现在即将十月份了。但他们当时也没有将这一项写入合同,我想请问,一旦我付诸法律,当时说过的那句话还有效应吗?按照合同?他们是不是应该立即付清余款或者让我收回本店?如果付诸法律的话?我该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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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石鼓书院机智的辰砂
2010-09-25 · TA获得超过4930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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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说的那句话肯定是要算的,合同不只限于纸面部分,只要对方能举证你说过那句话,你自己也承认,那么就算是合同的一部分。你缔约时的表意有瑕疵,不过由于没有故意不构成欺诈,当然如果上了法庭你得拿出证据证明你没有故意。
2、不论是否成立欺诈,你都能拿到一部分钱。如果不成立欺诈,那么合同肯定是有效的,你没有其他违约行为,缔约时的意思瑕疵也没有给对方造成任何损失,对方不能主张任何赔偿,更不能不交钱(即使你有违约赔偿,但这笔债务是不能抵消的,对方得先给你余款再另行向你讨要)。
如果构成欺诈,那么你们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继而,有两种情况。一是他们从咨询知道无赔偿时到诉讼时,已经超过1年,他们没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那么合同变为确定的有效,对方应当支付余款。二是还没有超过1年,那么对方可以撤销合同,撤销后的合同自始无效,对方不必支付房款,但你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但只要对方不行使撤销权,那么合同就是有效的,你可以要对方收款。
3、当然,如果对方坚决不付款,你也可以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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